2.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自用電免征隨電價征收的各種基金和附加費,以及系統備用容量費等相關並網服務費。
(3)補貼電費。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用戶抄表周期對列入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貼目錄的發電量、上網電量和自發自用電量進行計量,作為計算補貼的依據。
(4)資金撥付。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預計發電量,中央財政按季向國家電網公司撥付補貼資金。電網企業應當根據項目發電量和國家確定的補貼標準以及電費結算周期及時支付補貼資金。
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國家電網公司對其業務範圍內的項目清算上年補貼資金,經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審核
分布式光伏電價補貼的主要內容包括:所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包括自發自用和上網剩余電量,可獲得0.4-0.6元/千瓦時的補貼。2065 438+0165438 10月26日,國家能源局發布《光伏發電運行監管暫行辦法》,有效期三年。規定了電網企業應全額購買其電網覆蓋範圍內的並網光伏電站項目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明確了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並網光伏發電運行的監管責任,以及光伏發電項目經營者和電網企業應承擔的責任,促進了光伏發電有序並網。
法律依據:《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
第六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光伏發電的電能質量進行監督。
光伏發電電網的電能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確保電網可靠運行。
第七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電網建設實施監管。
接入公共電網的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因接入而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項目由項目運營方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第八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並網服務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主動服務、簡潔高效的原則,建立健全光伏電站項目並網服務流程,提供並網流程描述、相關政策解釋、並網進度查詢以及配合並網調試驗收等服務。
電網企業要為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提供便利條件,按照“壹口對外”的原則,簡化並網申請受理、接入系統方案制定、合同協議簽訂、並網驗收、並網調試全過程的辦理手續。
電網企業免交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
第九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並網環節的時限進行監管。
光伏電站項目並網時限按照國家能源局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應當自受理並網申請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業主提供接入系統方案;在項目業主確認接入系統方案後5個工作日內,項目業主提供接入電網意見書,並據此開展項目備案、工程設計等後續工作;在受理並網驗收和並網調試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關口電能計量裝置的安裝服務,並按要求與項目業主簽訂購售電合同和並網協議;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完畢後10個工作日內組織並網驗收和並網調試,並向項目業主提供驗收意見。調試通過後直接並網,驗收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驗收不合格的,電網企業應當向項目業主提出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