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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資金成本

契約型基金又稱單位信托基金,是指由專門的投資機構(銀行和企業)共同出資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托人,向受托人發行受益憑證——‘基金份額持有憑證’,募集社會上的閑置資金。

契約式基金的優勢

1,籌款範圍廣

單只契約型基金投資人累計不超過200人,投資門檻為654.38+0萬元(證券投資基金法);而通過渠道發行的小型私募基金只有50只(1萬-300萬元);有限合夥和有限責任公司不能超過50人(合夥法和公司法)。因此,契約型基金募集的範圍比其他兩種形式的基金募集更廣。

2.專業化管理,低成本運營。

合同法律關系不需要註冊專門的有限合夥或投資公司,不需要占用專屬的不動產、動產和人員投資。

我們只需要通過基金合同約定各種法律關系,避免了設立企業(有限合夥或公司制)所需的工商登記、變更等手續。

此外,契約型私募基金通常以類似的方式向運營人和托管人支付固定的年度管理費。如果運營人和托管人的年管理費超過這個數額,投資人就不單獨支付了。

不需要通過渠道發行,簡化了發行流程;節省了渠道成本(現在的渠道成本在0.4%左右,以前的渠道成本不僅更高,還會設置保底金額)。

3.投資範圍廣

避免很多投資限制,比如通道機構會在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中設置投資限制,限制個股比例、多空單、倉位等。;私募機構不能自己下單,只能授權通道機構統壹下單。

4.決策效率高

在合同框架下,投資人作為受益人將信托財產委托給管理公司管理後,投資人就失去了對財產的支配權和話語權,管理公司全權負責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營。所以契約型基金的決策權壹般在經理層,決策效率較高。

5.稅收優勢

因為契約型私募基金沒有法人資格,不被視為納稅人。所以在收入分配環節只需要受益人自己申報繳納所得稅,避免重復征稅。有限合夥企業不作為納稅人,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法人企業本身是納稅人(25%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

此外,目前我國公募基金是以合同方式設立,而公募基金享受更多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6.退出機制靈活,流動性強。

契約型私募基金的壹個優勢是組織形式靈活便捷,投資人和管理人之間的契約可以滿足不同的客戶群體。在法律框架內,信托契約可以自由訂立各種協議。合同中可以有專門條款規定投資者的靈活退出方式,因為集合信托的不同委托人之間不存在相互制約的關系,部分委托人做出的變更不會影響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效力。此外,未來更有可能允許契約型基金份額通過交易平臺轉讓,這也將提高基金份額的流動性。相比之下,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夥型基金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程序進行退出,並且往往面臨復雜的工商變更手續。

7.高資本安全性。

在三種組織形式中,契約型基金的資金安全性最高,可以在契約結構中設置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分離的制度安排。受托人可以發出資金使用指令,但必須符合合同文件,否則受托人有權拒絕任何資金轉移。另壹方面,沒有受托人的特別指示,受托人無權使用資金。此外,可以設立監督者,對私募基金的管理和運用進行監督和制約,這是保障資金安全的又壹重要制度安排。而有限合夥制基金在制度要求上沒有托管人作為擔保環節,更多依靠監事會或有限合夥人對監管人的監督,存在潛在管理人攜款潛逃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