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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業部關於印發電力工業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試行)及其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第壹條 為貫徹執行《電力工業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試行),特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部科技進步獎分為:

(壹)應用性成果

1.應用於電力生產建設中的新成果(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設計等);

2.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裝備研制和企業技術改進中采用新技術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3.推廣、應用已有的先進科技成果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理論性成果

4.在標準化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5.在軟科學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6.科學技術管理、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成果;

7.在應用基礎理論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論文、研究報告等)。

(三)專項成果

用於綜合性強、工作量大和影響面廣的科技項目(工程)的獎勵,設立相應的部科技進步獎專項獎獎勵基金,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第三條

1.申報部科技進步獎(不含專項獎)的項目,必須是經部科技成果登記、取得“部登記號”並經成果公告後無異議的項目。

2.申報科技進步獎的項目應被實施應用(應用基礎理論成果要公開發表)壹年以上。

3.壹項科技成果若已獲其它省、部級科技進步獎,則不能再申報部科技進步獎。第四條 基本評審標準

對科技成果評審主要根據以下三個方面綜合評定:

1.科學技術水平,包括先進程度、創新程度、難易程度或復雜程度;

2.經濟或社會效益,包括直接經濟效益、直接社會效益、間接或潛在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3.對促進電力科技進步的作用,包括實用程度(成熟性)、已實施應用程度、推廣應用前景和作用意義預測。

基本評審標準是:

壹等獎:具有國內領先水平,有重大創新,有較大的難度或復雜程度,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有可滿足推廣應用要求的成熟性,有較廣闊的推廣應用前景,對促進電力科技進步有顯著的作用和意義。

二等獎:具有國內先進水平,有較大創新,有相當的難度或復雜程度,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較顯著,其成熟性可基本滿足推廣應用的要求,有相當的推廣應用前景,對促進電力科技進步有較顯著的作用意義。

三等獎:具有同專業先進水平,有壹定創新和難度或復雜程度,取得壹定的經濟或社會效益,可進壹步推廣應用,對促進電力科技進步有壹定的作用和意義。

其中,對在推廣應用已有先進科技成果(含已獲獎成果)過程中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的評審,應參照上述評審標準,並要求:

壹等獎:已推廣面占全國可用面的55%或占省內可用面的90%,或取得直接凈效益200萬元以上;

二等獎:已推廣面占全國可用面的40%或占省內可用面的70%,或取得直接凈效益100萬元以上。

三等獎:已推廣面占全國可用面的30%或占省內可用面的50%,或取得直接凈效益40萬元以上。第五條 申報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或集體(以下簡稱單位)是指在該項目研究、投產、應用或推廣的全過程中,提供技術經費和設備等條件,對該項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單位。水規院、電規院、電力機械局、中國水利水電工程總公司、武警水電指揮部、各電管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等歸口主管單位,原則上不作為主要完成單位。第六條 申報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對該項目的完成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主要人員。申報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提出和制定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設計;

2.在研制過程中直接參與並對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做出重要貢獻;

3.直接參與並解決在研究投產、應用或推廣過程中的主要技術難點。第七條 部科技進步獎的獎勵對象主要是在具體工作崗位上做出直接貢獻的人員。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確曾參加了某項課題的研究,並符合上述規定的主要完成人條件,亦可作為該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之壹參加申報獎勵。但本人應填寫《領導幹部參加項目研究情況表》(附表7),說明其所做的創造貢獻,並經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第八條 由於申報項目的結構及影響項目的相關因素各不相同,為使真正做出較大貢獻的完成單位、完成人員均有獲獎機會,以調動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對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的上限申報限額,不作硬性的統壹規定。而是根據各相關因素的不同,給出壹個浮動的、便於各申報單位實際操作的計算標準,申報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選定各相關因素的不同賦值,來確定申報獎勵的上限限額。各申報單位在申報獎勵時,對主要完成單位及主要完成人數額不得超過上限限額。

1.主要完成單位上限申報限額應考慮以下相關因素:

(1)實際參加項目的單位個數;

(2)項目的投資強度;

(3)項目完成周期;

(4)申報獎勵等級;

(5)是否邊遠地區;

(6)項目參加單位的工作性質。

主要完成單位的上限限額賦值計算,請詳見附表1。

2.主要完成人上限申報額應考慮以下相關因素:

(1)項目完成單位的個數;

(2)實際參加項目的人員數量;

(3)項目的投資強度;

(4)項目完成周期;

(5)項目涉及的專業數;

(6)申報獎勵等級;

(7)是否邊遠地區;

(8)項目參加單位的工作性質。

主要完成人員上限限額賦值計算,請詳見附表2。

3.主要完成單位資格排序應考慮以下相關因素:

(1)對提出及解決的創造點所做的貢獻大小;

(2)資金投入份額;

(3)參與實施項目內容的技術難題;

(4)參與實施項目工作量;

(5)物力投入份額。

主要完成單位的資格排序的賦值計算,請詳見附表3。

根據附表3的計算方法,將參加項目的單位進行貢獻程度排隊,再依據上限限額標準,即可確定哪些參加單位作為推薦的主要項目完成單位。

4.主要完成人資格排序應考慮以下相關因素:

(1)提出及解決的創造點對項目所做貢獻的大小;

(2)撰寫報告所占的比例;

(3)參加項目時間的長短;

(4)專業的相關程度;

(5)技術職稱的高低。

主要完成人的資格排序的賦值計算,請詳見附表4。

根據附表4的計算方法,將參加項目的人員進行資格排序,再依據主要完成人上限限額,即可確定哪些參加人員作為推薦的主要完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