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施《關於解決早期離開我市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目的,意義
為妥善解決早期離開我市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問題,保障他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經省,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勞動保障局在2008年12月出臺了《關於解決早期離開我市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惠市勞社〔2008〕182號文,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是政府本著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充分考慮和協調了社會各利益群體的利益,從以人為本的角度出發,為妥善解決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原固定職工(含幹部)養老,醫療保險問題而出臺的壹項特殊政策.該辦法對保障和提高這壹群體的老年生活水平,緩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將起到積極的作用.這是政府依法行政,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和重要舉措.《通知》的實施,將對逐步解決我市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進壹步完善養老保險制度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通知》的適用範圍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適用本《通知》:
(壹)現為本市城鎮戶籍;
(二)1978年6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間離開原企業;
(三)原企業是指1994年7月後參加我市養老保險統籌的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含中央,軍隊企業及原改制破產企業);
(四)原企業包括參加我市統籌的事業單位,但不包括執行機關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五)在原企業工作時的身份是原固定職工(含幹部);
(六)離開原企業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國家,省計算連續工齡的政策規定,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三,解決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養老保險的方式
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可根據需要及經濟能力,在自願原則下,通過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方式,解決其養老保險問題.即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其原工作年限範圍內,自願選擇繳費年限並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其選擇的繳費年限最長不得超過經核準的原工作年限.
四,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比例及具體數額的計算辦法
(壹)月繳費基數:721元.
(二)繳費比例:按18%確定(其中11%記入個人賬戶,7%劃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三)壹次性繳費金額計算公式:721(元)×18%×本人選擇的壹次性繳費的年限(折算為月數).
(四)利息計算:對上述公式計算的壹次性繳費數額按規定利率計算利息.計息期限從2001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壹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本人
承擔.
例壹:現為惠州市城鎮戶籍的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王某,男性,現年59周歲,1971年5月參加工作(固定職工),1984年4月被該國有集體企業作自動離職處理,從未參加養老保險.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其原在國企不符合連續工齡政策的工作年限為13年,其壹次性繳費的數額按如下辦法確定:
(1)因王某離開我市企業後從未參保繳費,則其屬於"新人",要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其累計繳費年限須滿15年.
(2)因王某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核準的原在國企不符合連續工齡政策的工作年限為13年,則其在選擇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時,最長只能選擇為13年.
則其在壹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金額為:
721(元)×18%×13(年)×12(月)=20245.68(元)
註:利息另計,以20245.68元為基數,從2001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規定利率收取利息.王某實際需要壹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20245.68元與所收取的利息之和.
說明:王某要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繳費年限條件,還須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2年.
例二:現為惠州市城鎮戶籍的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李某,男性,現年66周歲,1976年4月參加工作(固定職工),1987年3月被該國有企業作除名處理,從未參加養老保險.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其原在國企不符合連續工齡政策的工作年限為11年,李某於2002年7月達到退休年齡,其壹次性繳費的數額按如下辦法確定:
(1)因李某離開我市企業後從未參保繳費,則其屬於"新人",要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其累計繳費年限須滿15年.
(2)因李某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核準的原在國企不符合連續工齡政策的工作年限為11年,則其在選擇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時,最長只能選擇為11年:
(3)因李某2002年7月達到退休年齡,所以,按有關規定可壹次性補繳2002年7月至2006年6月的養老保險費4年.
則其應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為11年+4年=15年,金額為:
721(元)×18%×15(年)×12(月)=23360.40元.
註:利息另計,以23360.40元為基數,從2001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規定利率收取利息.李某實際需要壹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23360.40元與所收取的利息之和.
五,壹次性繳費後,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方式
可按照省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的規定,申請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直至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
六,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壹)年齡條件: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齡;
(二)繳費年限條件:
1,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簡稱"新人"),累計繳費年限須滿15年;
2,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簡稱"中人"),2013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須滿10年;
3,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簡稱"中人"),2013年7月1日(含本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須滿15年;
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保未參保,1998年7月1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累計繳費年限須滿15年.
七,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計發基本養老金的標準
按照粵府〔2006〕96號文關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八,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時間規定
在本《通知》實施前已經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申請
人,其首次核發基本養老金的時間最長可追溯至2009年1
月.
九,已參保繳費的人員,同時按本《通知》規定辦理壹次性繳費手續,其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的處理
允許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其原來的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分別與選擇壹次性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合並計算.壹次性繳費後,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申領基本養老金.
十,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醫療保險的處理
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選擇壹次性繳費後,其醫療保險按照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執行.
十壹,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申請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程序及需提供的資料
詳見《辦事指南》.
十二,早期離開企業人員辦理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限要求
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惠州日報》發布公告之日起壹年內登記辦理為時限.請符合本《通知》的人員互相告知,及早辦理.
十三,解決我市回城未參保知青的社會保險辦法
回城未參保知青,可參照《關於早期離開我市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惠市勞社[2008]182號)的辦法,解決其社會保險問題.
(壹)適用範圍
現為本市城鎮戶籍的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回城後未安排工作,至今從事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含未就業),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列入本次解決社會保險範圍(但不包括在我市購房,異地轉入我市城鎮戶籍的外地知青).
(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辦法
回城未參保知青,其上山下鄉期間的年限和安排在鄉鎮企
業工作的年限經審核確認後,可由個人繳費申請壹次性繳納養
老保險費.
1,回城未參保知青可根據需要和經濟能力,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壹年內申請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
壹次性繳費年限低於15年的,可申請按15年補繳,高於15年的,可按實際年限補繳.
2,壹次性繳費的基數為721元(2000年惠州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90%),繳費比例為18%.壹次性繳納的費用從2001年1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壹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三)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錄及繳費年限計算,養老保險待遇計發,醫療保險,檔案審核及具體經辦以及實施時間按《關於解決早期離開我市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麽買,哪個好,手把手教妳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