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制度省級統籌是提高統籌層次,加強制度互助,提高財政覆蓋能力和基金支付能力,最終實現制度統壹的重要途徑。1987,我國首次提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概念。國務院曾經要求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是1998年底,但最終目標落空。2007年,國務院要求2009年底前完成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時限。2009年7月,保險部透露,全國已有25個省份建立了省級統籌制度。201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尹蔚民部長在十壹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召開記者會,宣布“十壹五”期間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養老基金總體水平仍然較低,要在“十二五”期間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在更大範圍內調劑基金,化解風險。
統壹規劃開發方式和總體規劃項目、統壹業務辦理機構和程序、統壹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等“五統壹”標準。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工作已經啟動了20多年,做了很多部署,但最後都沒有結果。詳見表1。
二、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體制障礙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發展的難點
政府壹次次提出省級統籌的時間表,壹次次設定目標,但實施效果總是達不到預期。2012年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公報顯示,31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立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但實際上,我國只有少數省份實現了基礎養老金省級統籌收支,大部分省份養老保險總體水平仍停留在縣市級,全國統籌單位多達2000個。為什麽真正意義上的省級統籌這麽難?主要原因是:
1.由於地方利益,提高統籌層次的阻力在政府自身。
養老保險統籌最重要的問題是直接利益關系。無論是省內各市之間,還是省與省之間,只要養老保險基金利益不能平衡,就很難落實省級統籌或全國統籌的任務。實現省級統籌是提高養老保險能力的有效途徑,但省級政府有所顧慮。按照慣例,哪壹級統籌由哪壹級財政負責。財政責任的上移無疑增加了省級政府的財政負擔和更多的行政責任。除4個直轄市外,實現省級統籌的地方大多屬於欠發達地區,如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沒有完全實行省級統籌的地方,大多屬於發達地區。這種現象主要是由於中央財政對欠發達地區給予壹定補貼進行省級統籌,再加上省級財政補貼,省級有足夠的資金進行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各省市因為結余不多,願意將責任上移。而發達省份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拿不到中央財政補貼,省內養老保險基金結余滯留在地市級。如果省內經濟差異較大,各市、各地區都不願意把養老保險金交給省級來補差額,導致越是發達地區越難以省級統籌的現象。
對於省內城市來說,由於養老保險的屬地管理規則,基金只限於每個行政區,基金的解決可能導致利益損失,涉及地方財政收入和政績。經濟好的城市擔心省級降低當地居民養老水平,損害地方利益;經濟不景氣的城市希望獲得外國援助以減輕他們的支出壓力。當地方利益與全省利益發生沖突時,市縣往往選擇保護地方利益。
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困難不是理論上或技術上的困難,而是利益的平衡。當前和今後很長壹段時間,省級行政區之間巨大的經濟差距將繼續存在,各自利益的爭奪和地方保護主義將繼續存在,中央政府很難在短時間內充分協調省級行政區的利益。
2.碎片化管理使得養老保險制度無法統壹。
按照我國公共政策體系的設計規則,中央政府往往只負責制定和指導養老保險制度的宏觀政策,具體規則由地方政府根據自身特點、經濟條件和當地居民收入水平制定,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不僅各省之間不同,省內各市之間也不同,難以進行統壹管理。以廣東省為例,珠三角地區外來人口多,覆蓋率高,基金結余大。單位繳費壹般在9% ~ 12%左右,深圳、珠海、佛山為10%,東莞只有9%。繳費工資較低,壹般低於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企業負擔較輕。而欠發達地區則是覆蓋率低,參保人數少,基金結余少。部分城市存在當期赤字,單位繳費比例普遍高於15%。韶關、河源、汕尾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率達到18%,最高達到22%。繳費工資普遍達到或接近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企業負擔較重。
5.統籌調節基金部分用於做個人賬戶,各市積極參與省級統籌。土地減少。
中國所有省級養老保險計劃都要求養老保險轉移支付從各個城市籌集。如廣東省規定,從2009年6月5438+10月1起,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比例統壹由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的3%調整為g%,養老保險基金調劑金上移至省級,主要用於彌補欠發達城市的基金支付缺口。養老保險制度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轉變時,統籌賬戶占用了個人賬戶,導致了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市統籌賬戶基金,除了向省人保繳納調劑金外,還用於做個人賬戶。2006年後,養老保險新政實施,中央要求積極做實個人賬戶。除了財政補貼和轉移支付,也在用籌集資金的方式來彌補個人賬戶的未支付部分。這進壹步影響了較發達的市級政府對省級統籌的積極性,傾向於地方截留資金。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