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投資者數量不同。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合夥人人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從2人到50人不等,其中包括壹名普通合夥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超過50人,但也有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出資方式不同
在有限合夥的設立中,合夥人不僅可以出資,也可以出物,比如壹些實物或者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其中,普通合夥人也可以以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不能以勞務出資。
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中,股東的出資形式與有限合夥基本相同,但不能出資提供勞務。
可以看出,與有限責任公司相比,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出資方式上更加靈活,主要表現在普通合夥人可以出資提供勞務。
三。重大事項的決議方式
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不負責具體的經營事務,也不能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但可以參與對企業經營管理提出建議,獲取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中心是公司的股東會,執行機構是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四。出資轉讓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欲將其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現有合夥人以外的人時,必須征得其他合夥人的壹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合夥協議事先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還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但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此外,有限合夥人的資格壹般是可以繼承的,普通合夥人的資格能否繼承取決於繼承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及合夥企業的事先約定。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股東向外界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原則上股東資格和股權都可以繼承。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動詞 (verb的縮寫)納稅
有限合夥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有限責任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不及物動詞利潤分配
有限合夥企業的利潤應當按照合夥人的約定進行分配。沒有約定或者不能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比例的,應當平均分配。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七。債務承諾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不僅要以自己的名義承擔企業債務的份額,而且在其他投資者無力償還其名下債務時,有義務代為償還。
有限責任公司以公司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總結:實踐中,有限合夥企業的組織形式和利潤分配相對靈活,這說明合夥人的自主權得到了充分尊重。此外,與有限責任公司相比,有限合夥更有利於合法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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