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由勞動者、企業(用人單位)或社區出資,國家建立保險基金,在勞動者因年老、工傷、疾病、生育、殘疾、失業、死亡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暫時失去工作時,向勞動者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提供物質幫助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它具有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的功能。
社會福利是指國家向所有公民提供旨在確保壹定生活水平和盡可能提高生活質量的資金和服務的社會保險制度。總的來說,社會福利制度具有四個特征:社會福利是社會矛盾的調節器;每壹項社會福利計劃的出臺,總是帶有明顯的功利目的,總是以緩解壹些突出的社會矛盾為最終目的;社會福利的普遍性,社會福利是為全體公民提供的,利益投入是單向度的,即服務對象不需要繳費,只要公民在立法和政策界定的範圍內,就可以獲得按規定應享受的補貼服務;社會福利是比社會保險更高層次的社會保險制度。它在國家財政資源範圍內,在既定生活標準的基礎上,盡最大努力提高服務對象的生活質量。
社會優撫是指政府或社會對現役、退役、復員、殘疾軍人及其家屬給予撫恤和優待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優撫的具體內容包括:
第壹,養老金。這是政府對因公犧牲的傷殘人員、家屬采取的壹種物質安慰,包括傷殘撫恤金和死亡撫恤金。
第二,優待。優待是指在政治上和物質上給予優待對象良好的物質或經濟待遇、優先照顧和特殊服務。
第三,優撫社會化服務。國家和社會籌集資金建設服務設施,如革命傷殘軍人療養院和患有慢性病的退伍軍人療養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