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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對賬辦法

第壹條建立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定期對賬制度,以中央和地方對賬次數作為中央向地方分配資金的依據。在年度預算執行中,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互不占用資金。第二條中央與地方資金調度對賬日為每月10日。第三條和解方式。財政部通過電子郵件向地方財政廳(局)發送中央和地方資金調度賬戶對賬單,供地方核對;地方政府收到對賬單後,必須在2天內將審核意見通過電子郵件反饋給我部。第四條和解的內容。中央與地方政府間資本賬戶核對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中央政府應撥付地方資金。

1.上年結轉的中央欠或超撥的地方資金,按上年末決算報表中的數字填列(負數指地方欠中央資金);

2.定額補貼按全年金額月均進度計算(不含轉入資金調度比例的金額);

3.專項資金補助數根據財政部等部委下發的專項資金文件實際數填寫;

4.轉移支付補助數根據上年決算中轉移支付補助數計算,於第二季度壹次性撥付到地方;

5.開發區新增收入返還的落戶補貼數,除14沿海開放城市開發區按逐年遞減的數字計算外,按上年度決算中開發區新增收入月均進度計算;

6.提前退稅比例差,按地方實際退稅與按部下撥資金比例計算的預留退稅的差額計算;

7.中央對地方的貸款,按財政部正式下達並經部領導批準的數額填寫;

8 .小額化肥貸款,按財政部正式文件下發的數量填列;

9 .年度實施過程中應納入中央財政撥付地方資金的其他項目。

(2)中央下撥地方資金數。

1.地方資金已於上月底撥付。

2.撥付的糧食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到地方“糧食風險基金”賬戶和“糧食政策性掛帳利息補貼”賬戶,其他糧食專項資金計入1項;

3 .收回國債兌付資金,根據財政部國庫司簽發的正式文件數量填列;

4.小化肥貸款已經撥付;

5 .在年度執行中應扣除的名額數已解決。

(三)中央欠撥或超撥的地方資金數。按照中央應分配的數額與中央已分配的數額的差額計算(負數為地方政府欠中央政府的數額)。第五條因文件、資金在途等原因造成中央與地方對賬數字不壹致的,以財政部數字為準。第六條本辦法自0998年10月65438+65438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