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央政府應撥付地方資金。
1.上年結轉的中央欠或超撥的地方資金,按上年末決算報表中的數字填列(負數指地方欠中央資金);
2.定額補貼按全年金額月均進度計算(不含轉入資金調度比例的金額);
3.專項資金補助數根據財政部等部委下發的專項資金文件實際數填寫;
4.轉移支付補助數根據上年決算中轉移支付補助數計算,於第二季度壹次性撥付到地方;
5.開發區新增收入返還的落戶補貼數,除14沿海開放城市開發區按逐年遞減的數字計算外,按上年度決算中開發區新增收入月均進度計算;
6.提前退稅比例差,按地方實際退稅與按部下撥資金比例計算的預留退稅的差額計算;
7.中央對地方的貸款,按財政部正式下達並經部領導批準的數額填寫;
8 .小額化肥貸款,按財政部正式文件下發的數量填列;
9 .年度實施過程中應納入中央財政撥付地方資金的其他項目。
(2)中央下撥地方資金數。
1.地方資金已於上月底撥付。
2.撥付的糧食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到地方“糧食風險基金”賬戶和“糧食政策性掛帳利息補貼”賬戶,其他糧食專項資金計入1項;
3 .收回國債兌付資金,根據財政部國庫司簽發的正式文件數量填列;
4.小化肥貸款已經撥付;
5 .在年度執行中應扣除的名額數已解決。
(三)中央欠撥或超撥的地方資金數。按照中央應分配的數額與中央已分配的數額的差額計算(負數為地方政府欠中央政府的數額)。第五條因文件、資金在途等原因造成中央與地方對賬數字不壹致的,以財政部數字為準。第六條本辦法自0998年10月65438+65438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