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步:工傷認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對工傷(死亡)事故進行調查,以確定是否屬於工傷,這是壹般工傷的第壹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定工傷,且未辦理工傷保險的,可不按此程序辦理。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的,受傷人員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保機構調查查明後,應當書面通知單位和受傷人員。第二步: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指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在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完成工傷認定程序後),在職工醫療終結或者期滿後,對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進行傷殘等級評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狹義的工傷鑒定是指傷殘等級鑒定。第三步:協商賠償程序。工傷鑒定結束後,可以按照鑒定標準計算賠償金額。單位已投工傷保險的,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按標準直接支付。沒有保險的(特別是在工傷保險機構),按照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第四步:勞動仲裁程序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各省市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提起仲裁。第五步: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不服壹審法院判決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第六步:執行程序仲裁或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用的,可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出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第七步:上訴程序如果對生效判決不滿意,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但是壹般比較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貼;(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