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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挪用資金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考點挪用資金三個月以上或者進行營利性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為拘役;數額為5萬元的,處6個月有期徒刑,犯罪數額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1個月。挪用資金進行違法活動,數額在654.38+0.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是拘役。

法理分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考點挪用資金三個月以上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為拘役;數額為5萬元的,處6個月有期徒刑,犯罪數額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1個月。挪用資金進行違法活動,數額在654.38+0.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是拘役。

壹、挪用資金罪數額的認定標準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用於營利活動的;

3、挪用資金數額在5千元至2萬元的,屬於非法活動。

二、挪用資金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麽?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

挪用資金3個月以上未歸還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基準刑是拘役;數額為5萬元的,基準刑為六個月有期徒刑,犯罪數額每增加654.38+0萬元,刑期增加壹個月。挪用資金進行違法活動,數額在654.38+0.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數額為2萬元的,基準刑為六個月有期徒刑,犯罪數額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

挪用資金30萬元或者挪用資金3萬元不歸還的,基準刑為三年有期徒刑。挪用的資金每增加8500元或者未歸還的資金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挪用資金65438+萬元用於非法活動或者挪用資金1.5萬元用於非法活動尚未歸還的,以挪用資金罪定罪量刑。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挪用資金五千元或者未歸還資金二千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緩刑:

(1)挪用資金40萬元以上或者挪用資金進行違法活動654.38+0.5萬元以上;

(2)並非所有贓物都已歸還;

(3)***同壹犯罪的主犯,犯罪情節嚴重的;

(4)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響強烈。

要註意“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且從事營利性活動”和“從事違法活動”。雖然本法對時間的長短沒有要求,但如果挪用時間較短,社會危害不大,可以認定為本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明顯,危害輕微”,不認為是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五條挪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的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