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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八章 罰 則

第四十六條 未經核準,擅自募集與設立產業基金的,以及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批準設立產業基金的,由管理機關予以取締和責令退還所募集資金及其利息,並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300萬元以下罰款,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七條 招募說明書有任何虛假成份,或發起人拒絕提供與投資風險有關的任何材料的,由管理機關責令發起人及其主要負責人承擔由此導致的直接損失。

第四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或產業基金管理合夥公司和受托管理產業基金的,由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萬元罰款。

未經核準,擅自從事產業基金托管業務的,由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托管業務,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規定將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托管人的資產分開,或者未對其所托管的多家基金的資產實行分帳管理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對違反第三章任何壹條 規定,侵害股東權利的當事人,由管理機關責令其在10個工作日以內改正,並處以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壹條對違反第六章投資運作限制任何壹條規定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由管理機關限其在10個工作日以內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逾期不改者,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違反經管理機關核準的有關費用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由管理機關責令其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職責或營私舞弊造成基金損失的,由管理機關責令其在10天內賠償損失,並處以損失額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取消其從業資格。

第五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呈報義務,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以及拒絕和阻撓管理機關的檢查、稽核的,由管理機關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的,予以警告、通報,直至取消其從業資格。

第五十五條 違反其它相關法律與法規的,按相應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