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延期信息不能凍結的賬戶類型:1。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2.不得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或扣劃;4.國庫資金不得凍結或者扣劃;5、“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債務扣款而被凍結;6.除法定事由外,信托財產不得凍結或者扣劃;7.非特定原因不得扣減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8.證券投資基金的財產,除因其自身債務外,不得凍結或者扣劃;9.開立信用證的保證金可以凍結,不得扣劃;10.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可以被凍結,不能被扣除;11.不應凍結或扣除信用卡賬戶;12.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不得凍結、扣劃企業存款;13.政府金融賬戶:不得對政府金融賬戶采取強制措施,但可以對政府金融賬戶以外的賬戶存款實施強制措施;14.空難死亡賠償:空難死亡賠償的權利人是死者的近親屬,不是死者,不應作為死者的財產執行;15.黨費;16.軍隊和武警部隊存款:只有“特殊存款”不能凍結或扣劃;17.封閉貸款結算賬戶資金:不得執行被執行人封閉貸款結算賬戶內的資金;18.期貨交易所會員期貨保證金:期貨公司為債務人,法院不支持凍結、劃撥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內客戶的資金;19.非結算會員保證金:采用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為債務人,法院不支持凍結、劃撥結算會員保證金賬戶內非結算會員的資金;20.結算擔保: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其結算會員為債務人,法院不支持凍結或者劃撥期貨交易所依法向其結算會員收取的結算擔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