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後,由財政部門及時答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執行,並按月、季、年度向財政部門報送收支計劃執行情況,不得自行變更和調整計劃。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計劃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計劃調整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第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和購買國債。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以下專用帳戶:
(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在指定的銀行開設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該帳戶只收不支。其主要用途是:
1.暫存征集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
2.暫存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解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收入或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撥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收入;
3.暫存該帳戶及相應的支出帳戶的利息收入;
4.暫存滯納金收入;
5.暫存財政補貼收入;
6.暫存其他收入。
(二)財政部門分別開設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財政專戶。這四個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
1.分別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應的收入過渡戶劃入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
2.劃撥購買國家債券資金;
3.接受國債等國家規定允許購買的有價證券到期本息及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4.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應的支出帳戶撥付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在指定的銀行分別開設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支出帳戶。這四個帳戶只支不收。其主要用途是:
1.分別接受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
2.暫存銀行支付該帳戶資金的利息;
3.分別支付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基金等;
4.分別支付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有關的其他必要費用;
5.上解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基金或下撥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基金等。第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按規定的繳費比例分別繳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及時、足額收繳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不得擅自減免。具體實施方式是:
(壹)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核定的繳費額,分別填寫托收憑證,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按月代為扣繳,劃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10日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資金分別劃入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財政專戶。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所需要的經費應編制年度預算,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安排。第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發生支付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計劃和規定用途,每月25日前向財政部門提出用款計劃,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和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入上繳財政專戶情況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審核後,分別於次月1日、10日將養老保險基金從其財政專戶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應的支出帳戶,於次月10日分別將失業、工傷、醫療等保險基金從其財政專戶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應的支出帳戶,如遇節假日,須在節假日前壹個工作日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