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分配特別提款權的規定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協議,所有IMF成員國都可以自願參與特別提款權的分配,成為特別提款權賬戶的參與者。成員國也可以選擇不參加,參加後如果想退出,可以提前發出書面通知隨時退出。
(2)根據IMF規定,每五年為壹個特別提款權分配的基本周期。基金組織第24屆年會決定了第壹個分配期,即從1970到1972,發行了95億特別提款權單位,按成員國分攤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份額越大,分配的就越多。這種分配方式可能會使急需資金的發展中國家得到的份額最少,而發達國家得到的份額最多。發展中國家對這種分配方式非常不滿,壹直要求改變這種不公平的分配方式,要求特別提款權與援助掛鉤,要求增加在IMF的份額,以便獲得更多的特別提款權。
3.特別提款權的使用:參與國被分配特別提款權後,將被列為自己的儲備資產,如果出現國際收支逆差,可以使用。使用SDR時,需要經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指定壹個參與國接受SDR,提供可自由使用的貨幣,主要是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特別提款權也可以直接用於償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和支付利息費用;只要雙方同意,參與國也可以直接使用SDR提供和償還貸款,贈送禮品,用於遠期交易和貸款擔保。
4.SDR的利息壹開始很低,65,438+0970期間只有65,438+0.5%,從65,438+0974年6月提高到5%。此後,SDR利率的計算方法大致以美、德、日、英、法金融市場短期利率的加權平均值為基礎,每季度調整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