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的內容調整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的內容調整

首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壹是加大力度實現全面覆蓋。

第二,提高籌資標準,完善財政補貼政策。

第三,完善整體補償方案,合理使用基金。第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資金監管。

四是做好相關試點工作,完善制度建設用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金,對不享受補償的農民進行健康體檢,擴大農民受益面,推進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建立, 並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下簡稱新農合)二次補償工作,以充分利用統籌基金,減少基金沈澱,提高新農合保障水平,實現參合農民利益最大化; 利用新農合基金,對未享受補償的參合農民進行健康體檢,擴大了農民受益面。這些也有衛生部對工作規範具體執行的壹些意見。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報銷範圍

新農合的報銷範圍是:醫療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護理費等。被保險人在統籌期內因患病在定點醫院發生的,符合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費用。壹般分為門診補償、住院補償、重疾補償三部分。

需要註意的是,新農合也設置了門檻和最高額度。起付線以下的住院費用由個人支付。在同壹個統籌期內達到起付線的,兩次及以上住院發生的住院費用可累計報銷。

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

在資金管理方面:

新農合資金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挪用。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到縣(市)、鄉(鎮)、村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可直接減免或報銷部分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機構定期向縣(市)或鄉(鎮)新農合經辦機構報告減免或報銷的資金數額及相關憑據,經審核後開具申請支付憑證,交由代理銀行辦理資金結算業務,並將資金直接劃入相關醫療機構的銀行賬戶,實現新農合基金收支分離、功能分離、封閉運行。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