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銀行無權凍結儲戶銀行卡內的資金。銀行只能根據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凍結存款人的資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扣押、凍結、轉移或者變價。人民法院調查、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轉換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銀行無權凍結個人銀行賬戶,凍結個人銀行賬戶的主體只能是法院或公安機關。個人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法院有權凍結個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和房產。在另壹種情況下,公安機關也有權請求凍結以個人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
3.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分配或者變更財產價值的,應當制作裁定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辦理。如果是公安機關凍結的銀行卡,那是因為個人銀行賬戶涉及公安機關的案件審查。為了破案,公安機關凍結了銀行賬戶,以避免再次犯罪或國家經濟損失。這兩種情況都是個人原因造成的,壹種是法院判決沒有執行,壹種是違法犯罪。兩種凍結都有時間限制,問題解決後會解除。
4.因此,銀行無權凍結個人銀行賬戶。只有個人取款密碼輸入錯誤,次數超過限額,銀行才會鎖定銀行卡。這種鎖定不是凍結。只要及時去銀行解凍,凍結後想解凍,必須由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決定,個人申請解凍無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