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基金管理人在不同_家(地區)有不同的名稱,例如。在英_稱投資管理公司,在美_稱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稱投資信托公司,在我_臺灣稱證券投資信托事業。但其職責都是基本壹致的,即運用和管理基金資產。我_《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_證監會報告;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壹基金單位資產凈值;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還應當按照_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的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壞取決於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用基金資產的水平,因此必須對基金管理人的任職資格做出嚴格限定,才能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只有具備壹定的條件的機構才能擔任基金管理人。各個_家或地區對基金管理人的任職資格有不同的規定,壹般而言,申請成為基金管理人的機構要依照本_或本地區的有關證券投資信托法規,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後,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審核內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壹定的資本實力及良好的信譽,是否具備經營、運作基金的硬件條件(如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等)、專門的人才及明確的基金管理計劃等。
在日本,根據1951年頒布的《證券投資信托法》,信托公司必須是註冊資金5000萬日元以上的股價有限公司。發展初期,壹般是由證券公司兼營基金管理業務,隨著業務的發展,由於出現難以避免的利益沖突等__,信托公司逐漸與證券公司脫離,成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基金管理機構。
在我_,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是,主要發起人為按照_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主要發起人經營狀況良好,最近3年連續盈利;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管理計劃;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以及中_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壹般應向證券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文件,由證券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