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學校自用的生活用載貨車輛(含拖拉機、後三輪摩托車);
(二)外國使領館自用的載貨車輛。
(三)只在本市、本縣城區範圍內行使的城市環衛部門的灑水車、清潔車(指專用的裝運垃圾車、糞便車)、城建部門的路燈車;
(四)消防車;
(五)由國家預算內國防費開支的軍事裝備性車輛;
(六)公路和城市道路養護部門的養路專用車輛(不含從事公路和城市道路修建的工程處、隊、公司和廠、場、站、所、學校的載貨車輛);
(七)殯儀部門的殯儀部門的殯葬運屍車;
(八)農村完全從事田間勞動的拖拉機;
(九)礦山、油田、林場內完全不行駛公路的采礦自卸車、油田設有固定裝置的專用生產車,林場的積材車;
(十)不能載貨的特種車;
(十壹)專門培訓駕駛員的教練車;
(十二)公安車管部門的考試專用車;
(十三)經自治區交通廳核定應免征的車輛;
(十四)救災搶險車輛。第六條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為每噸公裏壹分五厘錢。第七條 交通部門專業運輸企業,凡有健全的路單記錄和統計管理制度,其統計資料能準確反映實際周轉量的,按月按統計報表的貨物周轉量和每噸公裏壹分五厘錢的標準計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並由稽征部門按其上繳額給予1%的代征手續費。第八條 對沒有健全的路單記錄和統計制度,其統計資料不能準確反映實際周轉量的運輸企業、個體(聯戶)及自貨自運的車輛,采取按折合噸位定額收取的辦法。
(壹)下列車輛,每噸每月征收三十元:
(1)普通載貨汽車;
(2)特種載貨汽車、重型汽車、大型平板車;
(3)主要從事貨運的客貨兩用車
(二)下列車輛,每噸每月征收二十元:
(1)由汽車拖帶的掛車;
(2)大中型拖拉機;
(3)貨運後三輪摩托車。
(三)手扶拖拉機每噸每月征收十元。
(四)新車入戶當月或臨時使用的車輛,經批準可按旬或按天征收。
旬費按月費標準三分之壹計征,天費按每噸壹元五角計征。
(五)上述車輛按如下規定計算計征噸位:
(1)汽車貨車按核定載重噸位計征;
(2)以貨運為主的客貨兩用車按核定載貨噸位和載客座位折合的噸位之和計征,每十個載客座位折合壹噸位。
(3)汽車掛車按其噸位七折計征;
(4)大型平板車二十噸以下(含二十噸)按載重噸位計征,超過二十噸以上部分折半計征;
(5)拖拉機有標準噸位的按標準噸位計征,無標準噸位的按發動機二十匹馬力折合壹噸位計征;
(6)以上車輛,不足半噸的按半噸計征,超過半噸不足壹噸的,按壹噸計征。第九條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繳費時間。
(壹)交通部門國營大中型汽車運輸企業應在每月十五日以前繳清上月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
(二)其他車輛應在每月月末以前繳納次月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第十條 應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車屬單位和個人,凡與征收單位簽訂養路費征繳合同的,均應同時簽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征繳合同,對簽訂合同包幹繳費的單位和個人新增的農業拖拉機可從新增的月份起按每年八個月或五個月比例折算包繳,其他新增車輛當年全費額計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