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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 社會保障制度的積極方面及其所謂的“瑞典病”是什麽,希望詳細點的,謝謝?

社會保障的內容除養老、醫療、失業、傷殘、生育保險外,還有兒童津貼、遺屬津貼、單親家庭津貼、住房津貼和接受教育培訓的津貼;除現金津貼外,還提供醫療等照料服務,瑞典的社會保障制度使廣大國民解除了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後顧之憂。在瑞典,政府為支付高昂的社會保障費用,除了要從國家稅收中撥款外,還向雇主、雇員征繳社會保障稅。壹般雇主要按雇員工資收入的31.26%繳納社會保障稅,雇員僅負擔1%的失業保險和2.95%的醫療保險稅以及1%的年金稅。自謀職業者根據收入情況,要繳納17.69-29.55%的社會保障稅。瑞典社會保障目前采取的是現收現付的基金模式,但專門的社會保險稅已不能滿足支付,還必須靠政府從國家稅收等其它方面給予補充。2001年,瑞典全國用於社會福利、社會保險和社會服務的總開支相當於GDP的36%,其中用於社會保障的總支出(不含失業保險)約3610億克朗,相當於GDP的16%。社會保障支出的具體情況是:養老金支出1740億克朗,占48%;醫療保險1140億克朗,占32%;家庭和兒童福利支出540億克朗,占15%;其它保險支出94億克朗,占2.6%;管理費支出85億克朗,占2.4%。瑞典社會保障的管理體制比較統壹,社會保障從立法到各項待遇的支付,涉及國會、衛生和社會事務部、勞動部等部門。國會在瑞典社會保障立法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國會中有專門的社會保險立法委員會,社會保障的每壹個法案在國會討論表決之前,先由社會保險立法委員會討論。委員會的成員由各黨派人士、專家組成。由於委員會和議會中執政黨占多數席位。所以,壹般來講在委員會中獲得通過並取得壹致意見的法案,在議會中會獲得通過。瑞典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包括衛生和社會事務部、勞動部。衛生和社會事務部是社會保險的主管部門,它的職責範圍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兒童津貼和家庭、遺屬補助等項政策的制定。勞動部負責失業保險政策、就業政策和再培訓等工作。衛生和社會事務部實行“小部大事業機構”的管理體制。下設15個局,其中之壹是國家社會保險局,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它在地方設有21個分支機構,***有230個基層辦公室,有工作人員14500多人。這些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除失業保險以外的繳費、登記和待遇的具體審核發放。瑞典的醫療保險制度始於1955年,經過多年發展日臻完善。1982年瑞典通過衛生立法,規定本國公民在患病(或生育)時均有資格領取由地區社會保險局支付的“醫療費用補助”。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隨其父母參加醫療保險。瑞典的醫療事業主要由地方政府舉辦,私人開業醫生只占全國醫生人數的5%。公民生病均按規定到相應的醫療單位就醫,壹家人只要有收入的成員將收入的2.8%交醫療保險稅,全家即可享受以下公費醫療待遇:(1)醫療保健費用,包括醫生治療費、住院費、藥費、往返醫院的路費等,這些費用先由投保人支付,然後到醫療保險機構按規定的標準報銷。(2)疾病津貼。投保人生病期間的收入損失,從病後的第4天起可以享受疾病津貼。疾病津貼壹般無時間限制,但在3個月後,需要進行檢查,以確定能否改做其他工作。如確定可以改做其他工作,則接受再就業的職業培訓;如確定不能重新工作,失去勞動能力,疾病津貼便由殘疾年金來代替。(3)產婦津貼。產婦除享受壹般醫療保健待遇外,還可領取壹份產婦津貼。根據1974年的立法,產婦津貼稱為父母津貼,按1982-1983年的規定,父母津貼在180天內每天發37克朗,如父母為雇傭人員,這期間可獲得壹份相當於每天勞動收入的90%的現金津貼。瑞典醫療保險制度的參加者主要是年收入達到壹定標準以上(1995年規定的收入標準為6 000克朗)的在職者或已經登記的失業者,到外國工作不超過1年的瑞典人也可以參加醫療保險制度。在瑞典受雇於外國雇主的外籍人,如果有意在瑞典工作1年以上,同樣可以參加醫療保險制度。瑞典醫療保險基金來源於雇主、雇員和政府三方分擔的費用。1995年,雇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的標準為其工資的2.95%,自營就業者的繳費標準為個人收入的9.12%;雇主承擔費用的標準為雇員工資總額的6.23%;政府承擔全部醫療保險所需費用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