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光伏發電站補貼政策

光伏發電站補貼政策

我國光伏電站主要分為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電站兩類。

分布式光伏電站,我國實行全電量補貼政策,電價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 (含稅),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付給電網企業後由電網企業轉付給發電企業。

集中式光伏發電站,我國根據各地太陽能資源條件和建設成本將全國分為三類太陽能資源區,三類資源區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分別為每千瓦時0.9元,0.95元和1元,電網企業可就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高出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申請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

2022年,光伏進入全面無補貼時代,伴隨著戶用光伏0.03元/千瓦時X20年的度電補貼支持的消失,地方政府正逐漸成為戶用光伏市場的政策推動者,用地方財政補貼填補國補退出留下的空缺。

最近壹段時間,山東、浙江金華市、廣州黃埔區和開發區等多個地區相繼發布了光伏補貼政策,從海上光伏、分布式光伏等多個層面對產業進行直接扶持。

據統計,目前,已經有包括山東、安徽、廣東、浙江、陜西省在內,超過30個省、市、區明確了光伏補貼政策。

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於法律規定的差額費用,並用於支持以下事項:

(壹)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範工程;

(二)農村、牧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三)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四)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五)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法律規定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電網企業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可以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能源、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九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於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並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上網電價應當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實行招標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按照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但是,不得高於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同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水平。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於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範圍對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

第二十壹條 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輸電成本,並從銷售電價中回收。

第二十二條 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壹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補償。

第二十三條 進入城市管網的可再生能源熱力和燃氣的價格,按照有利於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根據價格管理權限確定。

第二十五條 對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符合信貸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金融機構可以提供有財政貼息的優惠貸款。

第二十六條 國家對列入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項目給予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有關資料,並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的檢查和監督。

電力監管機構進行檢查時,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並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和其他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