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公式為: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總資產-總負債)/基金單位總數。
其中,總資產是指基金擁有的所有資產,包括股票、債券、銀行存款和其他有價證券等;總負債是指基金運作及融資時所形成的負債,包括應付給他人的各項費用、應付資金利息等。
基金單位總數是指當時發行在外的基金單位的總量。開放式基金的單位總數每天都在變化,因此須以當日交易結束後的統計數為準。
在每個交易日收市後,將當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最新確認的基金份額總數,就得出當日的單位資產凈值。
單位基金凈值是反映基金績效表現的壹個重要指標,開放式基金的交易價格就是以每基金單位的凈值為依據確定的。由於基金所擁有的資產的價值隨市場的波動而變動,所以基金凈值也會不斷變化。
累計基金凈值=單位凈值與基金成立以來累計分紅派息之和,它屬於壹個參照值。 舉例說明,例如:2006年2月2日某基金單位凈值是1.0486元,2006年4月份派發的現金紅利是每份基金單位0.025元,則累計凈值=1.0486+0.025=1.0736元。
擴展資料:
新公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五十三條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壹)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二)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因而有關贖回的問題,除法律規定外,投資者還應註意基金合同中的約定。
現實中,開放式基金贖回方面的限制,主要是對巨額贖回的限制。根據《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中,基金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
將被視為巨額贖回。巨額贖回申請發生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以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也就是說,基金經理根據情況可以給予贖回,也可以拒絕這部分的贖回,被拒絕贖回的部分可延遲至下壹個開放日辦理,並以該開放日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
當然,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內通知基金投資人。
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體及其他相關媒體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證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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