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是壹種社會保險。根據國家法律,國家和社會對達到退休年齡的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以確保其晚年生活。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在現收現付的基礎上,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面臨著人口老齡化和支出需要大幅增加的現實,也存在著政府財政支持不足、企業和個人繳費難以承受等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養老保險的前路是非常曲折和艱難的。
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針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實踐中存在的壹些問題,找出問題產生的原因,並借鑒國外壹些成熟的經驗,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進行探討。
中國養老保險現狀20世紀80年代,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開始改革探索。上世紀90年代,改革全面啟動和深化,建立了國家、企業、個人共同分擔的籌資模式,確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統壹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社會統籌部分采用現收現付模式,平衡單位負擔;個人賬戶部分采用積累模式,體現個人責任,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繳費形成。企業繳費比例壹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8%,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財政部門每年給中西部地區和老基地發放養老保險基金。
2007年,中央政府補貼養老保險基金873億元,地方政府補貼260億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為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從長遠來看,基本養老保險應該是全國統籌,但在目前的財稅體制下,全國統籌的難度較大。
所以統籌層次比較低。2007年底,全國有17個省市實現了省級統籌,能夠全省統壹使用養老保險基金。其他地方還在實行縣級統籌。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21890萬人,其中在職職工16597萬人,退休人員5293萬人。
統籌層次不高,難以發揮社會保險的共濟和調劑功能,不利於提高管理水平,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而且轉移接續困難,影響了勞動者參保積極性。壹些地方允許返還農民工個人賬戶中繳納的部分養老基金,形成“退保潮”,使得養老保險制度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