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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申報的合夥投資企業涉及哪些稅費?

要申報的合夥投資企業涉及哪些稅費?

合夥企業是指全體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 * *共同經營,* * *享受收益,* * *承擔風險,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還可以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涉及的主要稅種如下:

1,合夥企業增值稅

按照合夥企業正常的業務類型,區分不同的稅率和征收率,正常繳納,正常開具增值稅發票,與其他企業沒有區別。

2.合夥所得稅

合夥企業本身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不需要自己繳納企業所得稅。

3.合夥人所得稅

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配後納稅”的原則征收所得稅,由各合夥人作為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由自然人合夥人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法人或者其他機構繳納。

自然人合夥人按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征收,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企業合夥人通常可以將其收入並入當期收入,按25%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夥企業轉讓股份如何繳納所得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六條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夥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分別繳納。”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

第二條規定:“合夥企業以各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先分後納稅”。

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依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00]91號,以下簡稱“91號文件”)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08]2008號)的有關規定。"

3.關於應納稅額、納稅申報和納稅地點的規定

根據91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其生產經營的全部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應當按照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收入總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未約定分配比例的,按生產經營收入總額和合夥人人數計算各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個人投資者的收入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收入(利潤)。"

根據91號文件第二十條規定:“投資者應當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並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副本發送投資者。”

結論:合夥企業本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人根據其性質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分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由合夥企業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企業屬於“代申報”,沒有“代扣代繳”的義務。

對於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另壹個合夥企業(既不是法人合夥人,也不是自然人合夥人)的情況,稅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如何繳納所得稅。但根據合夥企業“透明實體”稅務處理的“穿透式”原則,從法理和實際處理的角度來看,應當穿透到頂層合夥企業,按照頂層合夥人的性質(法人或自然人)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由頂層合夥企業代為投資人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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