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個人與公司繳納比例是1比1,具體規定如下:
1、公積金個人與公司繳納比例是1比1,通常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2、公積金個人最多繳納上壹年度統計部門公布的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比例為12%。如壹個城市上年在崗職工平均收入是36000元,月均3000元,那麽最高繳存額度就是3000*3*12%=1080元,單位加個人的公積金繳存數量就是2160。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嚴格執行“限高保低”政策,不得低於本市現行最低月工資標準,不得超過本市上壹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境定居的;
2、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了;
3、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5、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積金個人與公司繳納比例是1比1,通常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