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失業保險費,單位和個人各繳納2%,1%;
3、生育保險單位繳納0.60%,個人不繳納/
4、工傷保險單位繳納2%,個人不繳納。
5438年6月至2022年10月,南昌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並入南昌市醫療保險;基數上下限調整如下:單位比例為8%,個別部分比例調整為2%,合計為8%。(2021,1-65438+2月需要補考,實際基數2021,65438+10月生效);
2022年6月65438+10月起,南昌市大病醫療待遇調整為1元/年,其中單位部分86元/年,個人部分24元/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壹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組成。
第三十壹條
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
與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討論和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核算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按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其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壹條
國家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撥款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組成,用於補充和調節社會保障支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管理運營,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壹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並定期告知用人單位繳費情況。
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應當繳納的數額按照本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繳費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