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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的權利

法律分析:壹、項目經理的權力 1.生產指揮權 權項目經理有權按工程承包合同的規定,根據項目隨時出現的人、財、物等資源變化情況進行指揮調度,對於施工組織設計和網絡計劃,也有權在保證總目標不變的前提下進行優化和調整,以保證項目經理能對施工現場臨時出現的各種變化應付自如。

2.人事權 項目班子的組成人員的選擇、考核、聘任和解聘,對班子成員的任職、獎懲、調配、指揮、辭退,在有關政策和規定的範圍內選用和辭退勞務隊伍等是項目經理的權力。

3.財權 項目經理必須擁有承包範圍內的財務決策權,在財務制度允許的範圍內,項目經理有權安排承包費用的開支,有權在工資基金範圍內決定項目班子內部的計酬方式、分配方法、分配原則和方案,推行計件工資、定額工資、崗位工資和確定獎金分配。對風險應變費用、趕工措施費用等都有使用支配權。

4.技術決策權 主要是審查和批準重大技術措施和技術方案,以防止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必要時召集技術方案論證會或外請咨詢專家,以防止決策失誤。

5.設備、物資、材料的采購與控制權 在公司有關規定的範圍內,決定機械設備的型號、數量、和進場時間,對工程材料、周轉工具、大中型機具的進場有權按質量標準檢驗後決定是否用於本項目,還可自行采購零星物資。但主要材料的采購權不宜授予項目經理,否則可能影響公司的效益,但由材料部門供應的材料必須按時、安質、按量保證供應,否則項目經理有權拒收或采取其他措施。

法律依據:建設部《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

第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投標承包工程時,應同時報出承擔工程施工管理的項目經理的資質簡況,接受招標單位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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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工程項目施工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中處於中心地位,對工程項目施工負有全面管理的責任。

第七條 項目經理在承擔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企業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嚴格財經制度,加強財經管理,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與個人的利益關系;

(三)執行項目承包合同中由項目經理負責履行的各項條款;

(四)對工程項目施工進行有效控制,執行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實現安全、文明生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八條 項目經理在承擔工程項目施工的管理過程中,應當按照建築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與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項目承包合同,並在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範圍內,行使以下管理權力:

(壹)組織項目管理班子;

(二)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處理與所承擔的工程項目有關的外部關系,受委托簽署有關合同;

(三)指揮工程項目建設的生產經營活動,調配並管理進入工程項目的人力、資金、物資、機械設備等生產要素;

(四)選擇施工作業隊伍;

(五)進行合理的經濟分配;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權力。

第九條 項目經理在承擔工程項目施工的管理過程中,應當接受企業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的工作檢查及職工民主管理機構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