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證據價值和經濟價值的雙重屬性;
(2)贓款贓物必須是行為人采用違法犯罪手段所獲取的財物,它既不同於作案工具,也不是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更不是違禁品。
壹、判決生效後對贓款贓物及其利息的處理
由於查封、扣押、凍結的主體不同,人民法院判決後在案財物的處理程序也不相同。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對於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贓款贓物,應當審查是否附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件。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通知該金融機構上繳國庫,伺時將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2、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由原審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上繳國庫,同時將通知及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查封、扣押、凍結機關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3、對於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由原審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處理。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壹律沒收,上繳國庫。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無論是哪個機關進行處理,贓款贓物的歸屬去向只能有三種情況存在:
1、贓款贓物隨案移送至法院,由其判決處理。
2、審結的案件贓款贓物通過財政部門上繳國庫。公、檢、法三機關之所以對移送有爭議,恰恰是由這部分財物所引起的。
3、依法退還被害法人或者被害自然人。
三、贓款贓物就是指違法犯罪分子違法犯罪所得的壹切財物。贓款贓物具有兩個方面的主要特征:
1.是具有證據價值和經濟價值的雙重屬性。贓款贓物與案件真實情況的發生、發展有著客觀內在的聯系,因而對案件具有證據價值;
同時,贓款贓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們能夠支配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為贓物,其特征沒有因為訴訟而發生改變。
2.贓款贓物必須是行為人采用違法犯罪手段所獲取的財物,它既不同於作案工具,也不是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更不是違禁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壹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