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確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和時間。壹般來說,每只基金的分配比例和時間是不壹樣的,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常會在基金合同或基金公司章程中提前寫明。在分配比例上,美國相關法律規定,基金必須將95%的凈收益分配給投資者。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凈收益的90%。在分配時間上,基金每年至少要分配壹次收益。
(3)確定收入分配的對象。無論是封閉式基金還是開放式基金,收益分配的對象都是特定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投資者。基金管理公司通常需要指定獲得收益分配權的最後股權登記日,在這壹天交易結束後列入基金持有人名冊的所有投資者都將有權享受收益分配。
(4)確定分配方式。壹般有三種方式:①現金分配。這是最常見的基金收益分配形式。②分配基金單位。即待分配的凈收益折算成等額的新基金單位,給予投資者。這種分配形式類似於“配股”,實際上增加了基金的總資本和規模。③無分布。而不是送基金份額,派發現金,凈收益計入本金進行再投資,體現為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增加。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只允許使用①,我國臺灣省省采用①和③相結合的方式,而美國最常用的方式是①和②。
(5)確定收益分配的支付方式。這關系到投資者如何獲得他們應得的利潤。壹般來說,支付現金時,托管人通知基金持有人親自領取或匯至持有人銀行賬戶;在分配基金份額的情況下,指定證券公司將在投資者的基金份額持有憑證上打印分配的基金份額。
需要補充的是,雖然基金通過組合投資分散風險,通常能使投資者以較低的風險(低於股票)獲得較高的收益(高於債券),但基金管理人不對基金的未來收益做任何保證。事實上,有些基金會因為管理人操作不成功而收益極低甚至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