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之後因為已經轉讓了房屋產權,所以之前交過的維修基金是不予退還的。維修基金只能用於該小區房屋維修保養,維修基金保管、監督、管理是房產局物業管理所。房屋維修基金壹般是要轉到買房人名下,只是表明這房屋已交維修基金及金額,不代表業主擁有這資金支配權。
房屋維修基金的辦理流程:
1、需要先用物業公司或者是相關的業主提出使用的建議;
2、所提出的使用建議要先在公告欄進行公告,並且由占建築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的業主討論通過之後才能夠進行實施;
3、由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之後,憑借著相關的資料向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4、經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5、專有管理銀行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綜上所述,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業主在物業服務企業解除物業服務合同並搬離小區,可以向物業服務企業申請退還相應的維修基金。但是,具體的退還政策和標準可能因地區而異,建議在具體辦理前先咨詢當地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