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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民政廳內設13個職能處室。

(壹)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草擬相關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信訪處。

擬訂全省有關民政信訪維穩工作的政策,負責群眾的來信、來電、來訪事項,負責處理有關民政的集體訪、異常訪和突發信訪事件,組織開展信訪問題排查化解、信息匯集分析、人民建議征集、信訪督查督辦等工作,協助省聯席會議復員退伍軍人問題工作小組處理軍隊退役人員突出信訪問題。

(三)計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的實施工作;指導、監督中央財政和省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四)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

擬訂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並按照管轄權限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設區市、縣(市、區)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優撫處(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優撫政策;審批褒揚烈士;承辦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傷殘的退役軍人殘級評定和傷殘器械的配置;指導參戰參試人員身份認定工作,審核擬列入省重點保護單位的烈士紀念建築物名錄。

(六)退伍軍人安置處(省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安置政策及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和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指導軍供站正規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處(省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按規定做好全省軍隊離休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服務管理工作。

(八)救災處(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省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損毀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的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組織實施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擬訂全省減災規劃。

(九)社會救助局。

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承辦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社會救助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全省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省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十)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依法指導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擔省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壹)區劃地名處。

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辦法;審核設區市、縣(市、區)、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

(十二)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按職責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三)社會事務處。

擬訂全省婚姻管理、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收養、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協調跨設區市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承辦涉外、涉港澳臺居民、華僑婚姻和兒童收養登記管理;承擔全省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人事教育處、社會工作處、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全省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誌願者隊伍建設。

紀檢組(監察室)。為省紀委(省監察廳)的派駐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