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醫保起付標準是根據所去診療的醫院級別來確定的,即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800元,二級及相應醫療機構600元,其他醫療機構400元。起付標準不是累計計算的,而是根據每壹次住院來計算的,即每次住院超過起付線的部分才予以報銷。
根據《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範圍的住院醫療費按以下規定結算:
(壹)住院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以下簡稱住院起付標準)為: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800元,二級及相應醫療機構600元,其他醫療機構400元。每次住院均設住院起付標準。在壹個自然年度內,第二次住院按規定住院起付標準的75%計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規定住院起付標準的50%計算;
其中,參保人員因患各類惡性腫瘤需進行多次住院放、化療治療的,以及參加退休人員門診統籌的退休人員因病住院治療(含多次住院治療)的,在壹個自然年度內,按首次住院的定點醫療機構等級計算壹次住院起付標準。
(二)住院起付標準以下部分的醫療費由個人承擔。
(三)在壹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由住院統籌基金和個人***同承擔的醫療費,其最高支付限額為8萬元,最高支付限額按年度(以出院日期為準)累計計算,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醫療費通過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辦法解決。
擴展資料:
《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三十八條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範圍的門診醫療費先由其個人帳戶當年資金支付,個人帳戶當年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個人承擔門診起付標準,門診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的醫療費按以下規定結算:
(壹)屬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參照企業參保的單位在職職工的,由參保單位和個人***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比例為20%左右,個人承擔比例超過30%的,須經所在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上級工會組織備案。
(二)屬公務員中的在職職工的,由公務員門診統籌基金和個人***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比例為20%。
(三)屬參加退休人員門診統籌和公務員中的退休人員的,分別由退休人員門診統籌基金、公務員門診統籌基金和個人***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比例為1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個人承擔比例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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