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品牌專業和特色專業建設實行專業主任制度。專業帶頭人負責專業建設項目的申報、建設計劃的制定、建設任務的組織實施、預算、支出審核和日常管理,定期向學校匯報專業建設進展情況。
第七條品牌專業和特色專業建設所在院校負有支持、監督和檢查的責任。學院要加強對品牌專業和特色專業建設的指導、支持和監督,及時制定相關政策,按照不低於學校投資的20%進行建設。專業建設期間,學院要定期組織自評和督導檢查,及時提出專業建設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確保建設質量。
第八條品牌專業和特色專業建設實行“項目”管理,簽訂“項目協議”,分段驗收,按期驗收。學校會定期檢查。對達不到階段建設要求且逾期未整改的,取消品牌專業建設項目,停止撥付品牌專業建設資金,取消專業所在學院下壹輪同類項目資格。
第九條品牌專業和特色專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1.學校設立品牌專業和特色專業建設專項資金,在3-4年建設期內分批對校級品牌和特色專業建設項目實行資助制。對於獲得市級品牌專業和國家特色專業的專業,學校將給予額外資助。
2.品牌和特色專業建設項目審批通過後,壹般預算和年度預算按照學校和學院投入的建設經費標準進行編制和執行。確需調整預算項目的,須經學院院長同意後,報教務處備案。
3.品牌專業和特色專業建設專項資金由學校教務處統壹管理,分期專款專用,中期檢查前撥付50%,中期檢查後撥付40%,其余作為驗收合格後的獎勵。財務部為每個建設項目建立單獨的資金賬戶,由專業建設負責人和學院教學院長簽字報銷。
4.資金使用範圍:
(1)品牌專業、特色專業調研論證等業務支出;
(2)教師短期培訓費,比例不超過總經費的15%;
(3)品牌專業、特色專業的專業建設規劃、培養計劃、課程與教材建設、管理等相關文件的印刷費用;
(4)專業教學的建設與改革、數字化教學資源的建設和專業教學參考書、資料的購置及其他必要的支出。
(5)項目驗收鑒定所需費用(不超過項目經費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