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贖回場所: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銷機構。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電購與贖回。
基金贖回費是指投資者賣出基金份額時,需向基金公司支付的手續費。投資人在賣出基金後,實際得到的金額是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的部分。
其中的計算公式為: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x贖回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x贖回
費率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基金申購計算:
假定用1萬元申購某只基金,申購費率1.5%,當日凈值是1.2000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率)=10000.00÷(1+1.5%)≈9852.22(元)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電購金額=10000.00-9852.22=147.78(元)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9852.22÷1.2000≈8210.18(份)
基金贖回計算:
假定壹個月後贖回該基金,贖回費率是0.5%,當日凈值是1.4000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xT日基金份額凈值=8210.18x1.4000≈11494.25(元)贖回費用=贖回總額x贖回費率=11494.25x0.5%~57.47(元)
贖回凈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11494.25-57.47=11436.78(元)
凈利潤=11436.78-10000.00=1436.78(元)
基金贖回的方式有哪些?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贖回:基金管理人將以不低於單位總份額10%的份額按比例分配投資者的申請贖回數;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應做出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的明示。註冊登記中心默認的方式為投資者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壹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四十五條 第二款
采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