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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涼山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基金征繳標準

第八條醫療保險費按規定每季度向參保單位征收;靈活就業人員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於每年4月0日至30日按規定辦理。

第九條參保單位按照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6.5%和個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參保個人平均工資低於全州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0%的,以80%為繳費基數;高於全州職工平均工資的80%但低於全州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的,以此為基數繳納;高於3倍的,以此為基數繳納。

以國家法定統計口徑規定的工資收入標準作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計算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以泉州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基數,統賬結合(有個人賬戶)繳納8.5%,單建(無個人賬戶)繳納6.5%。

參保單位的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目前泉州市參保單位退休人員占比較大,參保單位仍按上年度退休人員養老金總額的4%繳費。

第十條國有企業和其他單位實行退休人員壹次性剝離的,按照《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國有企業和其他單位實行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壹次性剝離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的標準,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壹次性繳納10年的醫療保險費。

第十壹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當連續繳費,在批準退休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最低連續繳費年限為男30年,女25年。經各級政府或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破產國有企業對失去正式職工身份的人員給予壹次性經濟補償。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男性最低連續繳費年限為20年,女性為65,438+05年。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除按規定計入個人賬戶外,全部納入統籌基金,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單位及其職工應當繼續繳納保險費,並可連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的,停止享受待遇;中斷繳費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繳費。

第十四條本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

第十五條新參保人員的單位從參保後的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中斷後新參保或續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從參保(續保)之日起6個月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