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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技術市場管理,保護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和《黑龍江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執行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技術交易,是指通過各種形式進行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及其他相關活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技術市場實行“開放、搞活、扶持、引導”的方針,實行統壹管理,鼓勵多渠道、多形式的技術交易活動,引導技術市場健康發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技術市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第六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技術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各區、縣(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市場管理工作。第二章技術交易第七條技術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競爭、有償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八條凡有利於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技術和項目,除國家禁止交易的以外,均可進入技術市場。第九條設立技術交易機構,應當按照市政府規定的審批權限,經市或者區、縣(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資質審查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第十條申請設立技術交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技術方向和與之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場所和設施;

(三)有與其業務範圍相適應的、能夠獨立支配的資金;

(四)公司章程。第十壹條為技術交易提供中介服務的技術經紀人,應當經市級以上(含市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培訓,並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從事技術中介活動。第十二條設立永久性技術交易場所,應當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舉辦技術交易會的單位或個人須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經國家和省批準在本市舉辦的技術交易會,承辦單位應當到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三條經營者、發布者經營、發布技術廣告,應當核對廣告內容與有關技術文件、技術鑒定證明等證明材料是否壹致,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內容虛假或者證明材料不全的技術廣告。第三章技術合同第十四條從事技術交易活動,應當依法簽訂合同,並使用國家規定的技術合同文本。第十五條實行技術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技術合同簽訂後,技術合同的賣方和中介方應當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或者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申請技術合同的確認和登記;技術合同的買方應向上述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申請技術合同備案。

同壹技術合同不得重復認定、登記和備案。第十六條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申請登記的技術合同進行法律和技術審查,核定技術交易收入數額後,核發技術合同登記證。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以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技術合同確認登記費。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活動。第十七條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賣方按實現的技術交易額的3‰和技術中介費收入的3‰繳納技術市場發展基金。

技術市場發展基金用於:

(壹)技術交流和交易活動;

(2)技術項目的開發;

(三)技術市場的基本建設;

(4)宣傳、培訓和獎勵。

技術市場發展資金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八條技術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的,可以根據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四章管理職責第十九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技術市場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和執行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管理技術合同的登記備案工作,批準設立或者撤銷技術合同登記機構;

(三)審查和認定技術交易機構的資格;

(四)審查和管理常設技術交易場所,審批技術交易會;

(五)培訓和考核技術市場的經理、經理和技術經紀人;

(六)管理技術市場發展基金;

(七)負責技術市場統計;

(八)組織技術市場的理論研究、宣傳、表彰和獎勵;

(九)檢查技術交易活動,依法處罰違法行為;

(十)技術市場的其他管理工作。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立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技術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