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科學基金委)在擇優資助量大面廣申請課題的同時,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若幹意義重大、目標明確、基礎好、可望在近期取得重要成果的重大研究項目,加強項目管理,促進成果轉化,以便 更有效地為四化建設作出貢獻。第二條 重大項目的組織,要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戰略方針。處理好目前和長遠、面向和儲備、應用和基礎的關系,協調好與高技術、“七五”攻關項目、國家重點實驗室的關系。第三條 國家科學基金委成立重大項目領導小組,負責重大項目組織工作的統壹部署、資助項目及資助經費的綜合平衡,並指導、協調科學部重大項目的立項、評審、管理、成果評價等工作。重大項目領導小組依靠科學部進行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綜合局。第二章 立項原則第四條 重大項目必須確屬學科前沿領域,對科學技術自身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經過努力可以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基礎研究,或者經過預研證明對開拓新興技術領域有重大應用前景的研究,以及有利於發揮我國自然資源優勢,可望獲得重大效益的研究。第五條 重大項目要有總體思想和目標,課題之間具有有機的聯系,能夠組織發揮跨學科、跨部門優勢的合作研究。第六條 重大項目要有創新的學術思想和研究方法,有先進、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具備國內領先的研究基礎和必要的實驗條件。第七條 重大項目要有學術水平高、組織能力強的學術帶頭人和相應的學術梯隊,能夠形成國家水平的研究隊伍。第八條 重大項目要有利於科學研究與生產結合,加速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有利於科學研究與教育相結合,發揮和培養高水平的人才。第三章 立項與審批程序第九條 國家科學基金委各科學部根據四化建設需要、學科發展趨勢以及國家科學技術規劃的要求,在充分調查研究、廣泛征集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組織重大項目的戰略設想和資助方向。第十條 有關部門或專家均可提出重大項目建議,填寫《重大項目建議表》,專家建議經部門匯總平衡後,送國家科學基金委重大項目領導小組。第十壹條 國家科學基金委各科學根據學科發展戰略設想和經費的可能,對建議項目進行篩選、合並、補充、調整,提出重大項目的立項方案,征求專家意見,經重大項目領導小組審核同意,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該項目的課題構成、研究內容和目標、關鍵科學問題、研究技術路線、研究隊伍、經費預算、預期成果等進行研討後,由申請單位提出聯合申請,填報《重大項目聯合研究申請書》(壹式十份)。第十二條 被評審項目按項目成立由學科評審組成員和其他有關專家組成的重大項目評審組,經國家科學基金委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後,就申請書提出的項目意義、研究方案、學術帶頭人的水平和隊伍結構、經費預算等,組織答辯和背靠背評審。國家科學基金委有關科學部根據重大項目評審組意見和與會專家分別寫出的評審意見,提出對被評審項目的審查意見和資助計劃、經費分配方案,並填寫《重大項目評審意見》,送重大項目領導小組。第十三條 重大項目領導小組能已評審的項目進行綜合平衡後,由各科學部分別通知項目主持人根據評審意見組織填報《重大項目任務書》(壹式五份)。第十四條 《重大項目任務書》經國家科學基金委有關科學部審查後,提請委務會議審查批準。批準通知書由國家科學基金委主管主任或副主任簽發。第十五條 重大項目的評審要科學、民主,堅持擇優原則,做到公正、合理。項目參加者及其有關人員必須回避評審活動。參加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必須對評審情況負責保密。第四章 項目經費第十六條 重大項目經費從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中劃出適當比例,專款專用,並根據科學發展需要和科學基金總額進行年度調整。重大項目要保證課題年平均強度高於壹般資助課題。第十七條 重大項目的經費由國家科學基金委與有關部門***同資助。部門承擔經費的比例,視項目的性質和部門的經費情況區別對待。鼓勵通過橫向聯系,爭取多渠道資助。
經費預算要精打細算,力求節約,充分利用本單位現有條件和所在地區的協作條件;支出範圍限於資助項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費用,不包括封建和大型儀器設備。特殊需要購置大型儀器設備的,要詳細說明理由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