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等非營利性、非政府的社會組織。這裏的“境外”包括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社會組織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協會、學會、商會等非營利性組織,智庫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非政府的研究中心、咨詢中心。
非政府組織不屬於政府部門,不是國家設立的。壹般來說,非政府組織有兩個主要特征:
(1)“非政府的”。主要是指組織具有民間特征,資金和人員來自民間,決策機制不依賴於政府部門。民間是NGO和政府部門的主要區別。
(2)“非營利性”。主要是指組織的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取得的收入和利潤必須用於公益事業,不得在發起人和成員中分配。“非營利性”是非政府組織與營利性企業的主要區別。
境外非政府組織可以在哪些領域開展活動?
《管理法》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可以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扶貧救災等領域開展有利於公益事業發展的活動。
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依法在中國登記並設立代表機構;未註冊的代表機構需要在中國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
未經備案登記其代表機構並開展臨時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不得在中國境內或變相開展活動,不得委托、資助或委托、資助中國境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
根據《管理法》,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在山東開展活動,由山東省公安廳負責登記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第九條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在中國登記並設立代表機構。未註冊的代表機構需要在中國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
未經備案登記其代表機構和開展臨時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不得在中國境內或變相開展活動,不得委托、資助或委托、資助中國境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
第十條境外非政府組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根據其業務範圍、活動區域和活動需要,申請在中國登記設立代表機構:
(壹)在境外依法設立;
(二)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有利於公益事業的發展;
(四)出國兩年以上並從事實質性活動;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壹條境外民間組織申請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征得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
業務主管單位名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公布。
第十二條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的登記。申請代表機構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壹)申請書;
(二)符合本法第十條要求的證明文件和材料;
(三)擬設代表處首席代表的身份證明和簡歷,以及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或聲明;
(四)擬設代表機構的住所證明;
(五)資金來源證明;
(六)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代表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第十三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向獲準登記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頒發登記證書,並向社會公告。註冊項目包括:
(1)姓名;
(二)住所;
(三)經營範圍;
(4)活動區域;
(五)首席代表;
(6)業務主管單位。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憑登記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刻制印章,在中國境內銀行開立銀行賬戶,並將稅務登記證副本、印章式樣和銀行賬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需要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