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的《指導意見》指出要設立綠色發展基金,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動員社會資本,“支持在綠色產業中引人PPP模式,鼓勵將節能減排降碳、環保和其他綠色項目與各種相關高收益項目打捆,建立公***物品性質的綠色服務收費機制。推動完善綠色項目PPP相關法規規章,鼓勵各地在總結現有PPP項目經驗的基礎上,出臺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實施細則。鼓勵各類綠色發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關項目"。
2、PPP法規政策支持“打包捆綁”
在PPP模式中,社會資本的回報方式主要有三種:壹是如供水、供電、供暖等市場化程度高的項目,即屬於使用者付費的經營性項目;二是如汙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場化程度較前者較低的項目,項目本身雖有壹定的盈利,但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貼才能實現社會資本的盈利,即準經營性項目;三是河道治理、市政道路、公園建設等純公益類項目,由於項目本身沒有穩定的現金流,不能給投資者直接帶來經濟收益,因此完全需要政府付費才能維持PPP項目的運營和社會資本的投資回報。
實踐中,社會資本針對前述三類項目的投資熱情呈由高到低的趨勢,即供水、供電、供暖、供氣類項目競爭相當激烈,汙水處理和垃圾處理次之,而純公益類項目積極性最低。因此,為達到既滿足社會資本的盈利性要求和投資積極性,又規避部分投資者挑肥揀瘦的目的,將現金流穩定、盈利性好的項目與純公益類項目“打包捆綁”成為地方政府在推行PPP項目過程中的壹種新選擇。伴隨者PPP“打包捆綁”模式的實踐,這種方式亦體現在政策層面。
2014年11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指出推進市政基礎設施投資運營市場化;2015年2月,財政部和住建部聯合下發《關於市政公用領域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財建〔2015)29號)指出鼓勵項目通過有效打包整合提升收益能力,以促進壹體化經營、提高運營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