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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保障城鎮勞動者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下列人員:

(壹)城鎮企業的職工,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聘用制幹部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職工;

(三)城鎮個體經濟組織的從業人員。第三條 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基本養老保險是強制性保險;補充養老保險是用人單位根據其經濟效益和支付能力為勞動者建立的保險;儲蓄性養老保險是勞動者個人自願參加的保險。第四條 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義務;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城鎮勞動者的權利。第五條 市社會保險委員會領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養老保險工作,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市勞動、人事部門分別是企業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社會保險總公司是經辦養老保險業務的機構。第六條 勞動者的養老保險水平應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第二章 養老保險基金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壹征收,實行市級統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同合理負擔。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壹)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基金存款利息;

(三)依法收取的滯納金;

(四)基金增值的收入;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第九條 按下列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壹)建築安裝企業由建設單位按工程造價的5.13%繳納;

(二)外商投資企業以中方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17%和退休費總額的50%按月繳納;

(三)其他用人單位以本單位月工資收入的17%和退休費總額的50%按月繳納;

(四)職工個人及從業人員以月工資收入的2%按月繳納。個人月工資收入超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部分不繳納。

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單位和個人均以上壹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繳。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經濟發展和工資收入水平予以調整。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開戶銀行代為扣繳;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私營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協助收繳;個體經濟組織及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經營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收繳。第十壹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用人單位暫無能力繳納的,經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暫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壹次暫緩繳納期限不得超過半年。緩繳期滿後,用人單位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第十二條 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從清理財產中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壹次轉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被拍賣、兼並企業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接收單位負責繳納。

企業改制後的法定代表人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三條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制造費用或管理費中列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行政經費或事業費中列支。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可根據經濟效益和職工的崗位、技能、工作年限、勞動態度及貢獻大小,自主決定為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在盈余公積金中列支。

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每年不得超過本單位職工兩個月平均工資;對為社會或單位做出突出貢獻的職工,每年最多不得超過本單位職工五個月平均工資。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五條 養老保險待遇的項目:

(壹)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二)國家、省、市規定的政策性補貼;

(三)離退休人員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