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員2800元;店員3000元;副廳級3100元;正廳級3300元;副處級3600元;4000元級別;副廳級4400元;正廳級5000元;副部級5500元;正部級6000元。
文員三周年,按文員對待;科員待遇為正科級五年;米的十周年作為米對待;正科級十周年,按副科級對待;副處級十周年,按正廳級對待;正縣級十五周年,待遇為副廳;副廳級二十周年按正廳級對待;基本工資首次由累計年限對應的崗位待遇決定。
2、工齡工資
每年虛擬年按月支付60元。每三年壹次。
3.獎勵工資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6月5438+10月停發,繼續發放至次年6月5438+10月。每三年壹次。
4.補貼工資
1,車補,隨工資按月發放,標準=基本工資÷5,每壹筆進十。
2、取暖費補貼,壹年發壹次,標準=基本工資÷3,每發壹入十。3、考勤津貼,正常工作每天扣30元,不計日扣30元,病假、單位領導批準的事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等0元。每三年壹次。
4、山區補貼,農村和山區公務員享受山區補貼,標準=基本工資÷10,按月發放,三年壹次。
5、地區差別補貼,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確定地區差別工資。
除養老金和醫療補助外,現有的公積金、獨生子女費等補貼全部取消。
5、新員工基本工資的確定方法
高級中學、技工學校、中專學校由辦事員確定;專科由工作人員決定;本科按副廳級確定;碩士學位由官方級別決定。
6.退休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的退休生活費。
退休前工資×80%。每三年壹次。
7、政工人員參照行政人員工資標準執行。
8.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工資標準,參照國務院批準的有關主管部門同類人員的崗位工資標準執行。
9、基本工資、工齡津貼、獎勵工資,按照國家統壹標準執行。
10.高等院校職工原則上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結構工資制和工資標準。
11.生產工人的崗位(技術)工資標準,由學校參照國家機關工人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標準表,結合學校特點擬定,但須經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實施工資改革的補充規定
(壹)學校應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編制標準暫行規定,核定編制、人員編制。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教育部關於教職工、科研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系列、職責範圍、人員結構比例和人數限額的有關規定,提出具體要求。調整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明確崗位,制定崗位責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1983年9月1日以前按照國務院1960年《高等學校教師職稱和晉升辦法的暫行規定》和教育部1982年《關於貫徹執行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確定為教師並仍從事教學、科學研究的教學人員,按職務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
(3)高校校長、副校長的最低崗位工資標準,應根據學校規模、開設專業數量和具有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的專業點情況確定。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廳(局)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中央所屬高等學校由主管部門審批。綜合院(校)長和副院(校)長,可執行院(校)長五級職務工資標準;少數醫院(學校)和副院長可實行校長、副院長(學校)六級崗位工資標準。研究生院副院長、教務長、總務主任的崗位工資標準可參照幹部主管部門批準的崗位工資執行。
(四)高等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分別執行學院(學校)院長、副院長(學校)崗位工資標準;科級或相當部門的專職黨支部書記,執行主任或副主任的崗位工資標準。
(五)擔任副科長以上領導職務並實行任期制的教師,按兩個職務工資中較高的壹個確定。
(六)教職工調往“老、少、山、邊、窮”地區和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做教育工作的,給予優待。
(七)1985年6月30日登記在冊的高等院校派遣出國留學的國家正式職工,納入工資制度改革範圍,新的工資發放期限按國家有關出國留學的規定辦理。
(八)高等學校設立辦學基金,根據國家規定,收益分成比例和各項基金的比例由主管部門核定。獎勵基金只能用壹小部分,超過限額的獎金按規定發放。
(九)高等學校附屬中學、小學、幼兒園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與教育部門舉辦的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壹並進行,執行同壹工資標準。增加的工資從1985年1月1日起發放,四個工資區至五個工資區增加的工資從7月1日起發放。其他附屬事業單位與高校本部工資制度改革同時進行,增加的工資從1985年7月1日起發放。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教育廳(局)可根據本方案,在不高於本方案崗位工資標準的原則下,制定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含所屬高等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實施細則,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抄送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
高等學校行政管理人員的職稱和崗位工資標準,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高等學校行政管理人員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標準參考表》制定。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執行地方政府制定的工資標準。
(十壹)高等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
中等專業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
中等專業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按照* * * * * *、國務院《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關於實施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若幹問題的規定》執行。結合中等專業學校的情況和特點,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中等專業學校教職工實行以崗位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1)職位名稱
1.教學人員。按照高級講師、講師、助理講師、教師的職務劃分。
2.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的職稱系列。
3.行政人員。按照校長、副校長、校長、副科長(主任)、科員、辦事員的職務劃分。
(2)教職工結構工資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四部分組成。教師也實行教齡津貼。
1.崗位工資。教職工按職務分工資等級,相近職務工資上下交叉。
(1)中等專業學校教師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標準表(見表1)。
(2)中等專業學校行政人員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標準表(見表2)。
政治工作人員參照同級行政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
(三)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工資標準,參照國務院批準的有關主管部門同類人員崗位工資標準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參照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工資標準,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2.基本工資、工齡津貼、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按國家統壹規定的標準執行。
(3)工人和職員。原則上實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結構工資制。生產工人的崗位(技術)工資標準,由學校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改革方案附表3《中央、省、省轄市國家機關工人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表》,結合學校特點制定。也可以實行企業同工種工資制度。但必須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資改革辦公室批準執行。
工資改革方案實施的補充規定
(壹)學校應按教育部或學校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標準,配備人員;建立健全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二)教職工和其他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應保持合理的結構比例,由各部門、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報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三)分配到“老、少、山、邊、窮”地區和調到上述地區從事中專教育的各類學校畢業生,給予優待。
(四)教師進修學校工作人員,執行中等專業學校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和相關津貼。
(5)中等專業學校教師工資的增加,不包括20元以內的工齡津貼,1985年壹次性發放,超過部分從1986年7月起增加。工齡津貼自1985年7月起發放。
(六)中等專業學校教師未按教育部規定的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稱確定職務的,執行新的工資標準時,暫按現行工資就近降級;新的職務系列、人員結構比例和人數限額經國務院批準後,執行附表1中的職務工資標準。
(七)教師擔任副科長以上行政職務,實行任期制的,崗位工資按教師和行政人員兩個崗位工資中較高者確定。
(8)1985年6月30日登記在冊的中等專業學校派遣出國留學的國家正式職工,納入本次工資制度改革範圍。新的工資發放期限按照國家關於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劃,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中等專業學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細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自治區、直轄市審批,並抄送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
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按照* * * * * *、國務院《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關於實施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幹問題的規定》)執行。結合中小學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壹、中小學教師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的適用範圍
(壹)普通中學(包括職業中學、農業中學、盲聾啞中學、工讀學校)。以下簡稱中學)。
(二)小學(包括盲聾啞小學、弱智兒童學校。以下簡稱小學)。
(3)幼兒園。
二、對教職工實行以結構工資為主要內容的制度。
(1)職位名稱
1.教學人員。中學分為高級教師、壹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
小學分為高級教師、壹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四級。
幼兒園教師職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經國務院批準,中小學教師職務系列將通過試點逐步實施,並領取相應的崗位工資。
2.行政人員。中小學按照校長和副校長、教育校長和副院長、總務校長和副主任、工作人員的職務分類。
幼兒園管理員的職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2)結構工資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工齡津貼和激勵工資四部分組成。教師也實行教齡津貼。
1.中小學教師和幼兒園教師的崗位工資標準暫按改革方案附表6、7中的《中學教師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標準表》和《小學教師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標準表》執行,新的工資標準按若幹問題第十二條的規定修改。教師壹旦確定了新的崗位,各崗位的工資標準將按規定安排執行。
2.行政人員崗位工資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改革方案》附表9《縣(市)、區(鄉)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標準表》和《中小學教師工資標準》制定。
教師兼任行政領導職務的,崗位工資可根據教師職務確定。
3.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工資參照有關部門規定的相關職務系列的職務名稱和工資標準執行。
4.基本工資、工齡津貼、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按國家統壹標準執行。
護士和工人應執行國家機關工人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標準和有關規定。
三。關於實施工資改革方案的補充規定
(壹)工資制度改革,要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提出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制定各類人員的職責,規範人員結構比例和人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後,下達不同的人員編制、教職工結構比例和人數。學校要按照這些要求,核定編制,調配人員,明確每個工作人員的崗位,制定崗位責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中小學教師按新職務的規定,確定職務,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1986年7月1日前確定職務(或業務級別)的,從1985年1月1日起發放。但是,壹九八五年的工資增長限額,應當按照《關於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執行。
(三)中小學教師津貼、特級教師津貼,按原規定繼續發放。
(4)各類學校畢業生分配到“老、少、山、邊、研”地區,調到上述地區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待遇從優。
(五)工讀學校教師的現行補貼繼續按原規定發放。盲人和聾人學校的教師(包括校長、教學主任等。)可按原規定給予其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之和15%的補貼。弱智兒童學校的教師也可以遵循這壹規定。不從事勤工儉學、盲聾啞殘兒童教育的,從第二個月起停發補貼。
(六)各類新進學校畢業生,試用期、試用期內的臨時工資和試用期滿後應確定的崗位和職務工資,按國家統壹規定執行。其中,新分配到任中學教師的中專、高中畢業生,按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之和58元的標準定級,經考核合格並正式評定教師崗位後,進入最低工資64元的標準。
幼兒園保育員定級時,按衛生部規定的工資標準定級。
(七)中小學教師增加的工資,不包括20元以內的工齡津貼,是1985年發放的,超過部分從1986年1月1日起增加。工齡津貼自1985年1月起支付。
(八)民辦教師的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發(1984)174號《國務院關於籌集農村學校辦學資金的通知》的原則確定。
(九)廠礦企業所辦中小學教師的工資改革,應與本企業職工的工資改革同步進行。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中小學特點,制定教職工工資改革實施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征求教育工會意見,經各省工資改革小組審核後實施。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抄報國務院工資改革小組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11)中小學教師工資改革事關提高教師素質,事關調動廣大教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各級學校領導要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群眾意見,發揮工會的積極作用,秉公辦事,嚴肅認真,實事求是。
壹旦發現,我們必須處理貪汙或打擊教師和各種欺詐行為。
關於教師工齡津貼的若幹規定
根據* * * * * *、國務院《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關於實施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就教師教齡津貼實施問題規定如下:
壹、教師工齡津貼的實施範圍
中等專業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職業中學、農業中學、工讀學校、盲聾學校、小學、弱智兒童學校和幼兒園的公辦教師,都可以實行教齡津貼。
從事教師工作滿20年,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準調離崗位,仍在學校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以及從事教學工作不滿20年,已轉入學校行政管理繼續兼課的教師,也可實行教齡津貼。
二、工齡津貼標準
任教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每月三元;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每月七元;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齡是教師直接從事學校教育的年限。
資歷計算方法:
1.在上述學校擔任教師或直接從事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工作的中小學專職少先隊輔導員的工作年限,計算為教齡。
2.從各級各類學校調入上述學校的教師,其原專職從事教師工作的年限可與調入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教學年限。
3.民辦教師或長期頂崗代課教師在上述學校轉為公辦教師後的教齡計算,按照計算工齡的有關規定辦理。
4.因冤假錯案中斷教育工作並得到平反和糾正,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可以計算為教齡。
5.在以前的政治運動中,在職有薪下放的教師,可以算作教齡。
6.連續患病超過六個月的教師不算教齡。
四、領取教齡津貼的教師調離學校,教齡津貼即行取消。
五、民辦教師是否實行教齡津貼制度,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可根據上述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抄報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