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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為什麽不能還委托貸款

壹、放款為什麽不能還委托貸款

企業罰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其合理利息費用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即不超標的利息準予扣除。超出部分就不能扣除了

問題二:銀行業務中,為什麽要進行委托貸款而不是直接貸款?

在按揭貸款中銀行壹般屬於放款方對貸款人進行審查,委托貸款相對風險較低,可以降低壞賬率。

問題三:公司為什麽要委托貸款

貸款辦理流程:

1、貸款人需要填寫書面申請表,並準備相關材料。

2、銀行審核貸款人的申請材料,並核實情況是否屬實。

3、審核通過後,貸款人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

4、銀行方放款,借款人按照約定履行還款。

問題四:委托貸款存在的必要性

個人理解,委貸的存在最根本原因就是國家的利益和金融管理要求,具體說,大概有3個原因,壹是銀行大多是國有,如果允許社會主體隨便互相借款,勢必影響銀行收益,所以禁止不通過銀行直接相互借款,說白了要銀行從中分壹杯羹;二是部分社會主體金融水平比較差,通過銀行可以由銀行做壹個審核(雖然現在銀行其實就是個程序手續);三是通過銀行做間接的金融管理,都通過銀行委貸,就可以整體掌控到底脫離銀行的借款規模有多大,避免民間借貸規模過大而未能及時發現。

問題五:企業間借貸壹定要通過委托貸款嗎

根據《貸款通則》第六十壹條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因此,企業之間不僅不得辦理借貸,而且連“變相”借貸融資都不被允許。

對於放貸方來說,企業間的直接借貸存在法律風險較大,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最高人民》及《關於審理聯營合同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壹般會判決企業間簽定的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由使用借款方向發放借款方返還本金,對利息則壹般不會支持。

對於企業間對外借貸的變通解決辦法

壹、委托銀行貸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允許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貸款對象、利率、用途由委托人自行確定,但商業銀行不承擔貸款風險。

二、金融機構替身模式

發放借款方並不是直接將資金借貸給借款企業,而是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取得存單,借款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發放借款方以該存單作質押擔保。這種方式下擔保人不能按借貸關系收取利息,但可收取有償擔保費,《擔保法》沒有禁止有償擔保。以存款質押,壹是安全度極高,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款,金融機構可通過質押存單保證其資金安全,金融機構比較放心。二是銀行獲得利息,增加了利潤。這種方式銀行樂於接受。但這壹方法的缺點是借貸成本較高,借款企業需同時向銀行支付貸款利息,並向發放借款方支付有償擔保費,優點是非常容易獲得貸款,手續簡便。為降低風險,提供存單質押擔保方可以要求借款方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可以是抵押、質押或者第三人保證,如借款人未能還款,還可向反擔保人追償。

三、自然人替換

由於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所以可以個人作為中介橋梁,出借方將資金先借給個人,該個人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並由第三方對該借款提供擔保。法律上是自然人和企業之間的借貸,但實際上可以變通實現企業融通資金的行為。

四、空買空賣形式的借貸。

買賣合同當事人雙方中,“購方”向對方“預付貨款”後,到了壹定的期限,又向對方收回“貨款”及利息或“違約金”,雙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購銷”的貨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購銷”的貨物。由此可見,雙方實施的實際上也是壹種借貸行為。

五、開具銀行承兌匯票

直接開給或者間接開給借款方,借款方通過票據貼現之後取得資金的手法。但我國禁止辦理無實際商品交易的銀行承兌匯票。

問題六:銀行理財產品為什麽通過信托做委托貸款

信托貸款理財產品,是銀行將客戶的資金以理財產品的形式集中起來,通過信托公司向指定對象發放貸款,分為轉讓和貸款兩種性質。轉讓類產品是銀行和信托公司進行的某個債權轉讓行為;而純貸款類產品由信托公司向企業發放貸款,銀行只起到中介作用,壹般會提供第三方擔保來提升產品競爭力。

簡單了說:就是責任轉嫁。

問題七:企業間借貸還需要通過銀行的委托貸款嗎

企業間借貸不需要通過銀行的委托貸款

自己兩方私下協議,就好的。

問題八:為什麽住房公積金貸款要委托銀行發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機構,不能直骸發放貸款,發放貸款必須由受委托銀行辦理。受委托銀行在接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發放貸款手續後,應按規定及時發放貸款。

問題九:辦理異地委托貸款需要報備金融機構嗎

是需要報備的

壹、根據人民銀行的規定,各行(部)開辦委托貸款業務的前提是向總行申請業務辦理資格並獲得批準。各行(部)如擬開辦委托貸款業務,請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制定本行(部)關於委托貸款管理的細則,報總行風險管理部審查。細則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壹)本行(部)委托貸款業務操作、審批程序;

(二)負責風險審查、管理的專門崗位的職能、職責及人員構成;

(三)何種情況下按盡職調查和風險評審機制進行決策;

(四)本行(部)有關人員的職權及相應責任;

(五)本行(部)委托貸款手續費收費標準。

二、在辦理、管理委托貸款業務方面,總行公司業務部和營業部的職責和定位與各管轄分行相同,對其管理要求比照對管轄分行的要求執行。

三、經批準取得辦理委托貸款業務資格的行(部),還需在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四、《暫行規定》下發前已經總行批準辦理委托貸款業務的分行(部),仍應根據《暫行規定》要求,修改、完善本行(部)委托貸款管理制度,並報備總行風險管理部。

五、《暫行規定》不適用於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各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應根據人民銀行和總行的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六、總行隨後將下發《委托貸款合同示範文本》

問題十:公司為什麽要做委托貸款,為什麽不公司之間直接借款

企業罰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其合理利息費用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即不超標的利息準予扣除。超出部分就不能扣除了

二、什麽是銀行“內保外貸”,央行為什麽要求銀行暫停受理

該業務分兩部分:壹是“內保”,二是“外貸”,“內保”就境內企業是向交行境內分行申請開立擔保函,由交行境內分行出具融資性擔保函給離岸中心;“外貸”即由離岸中心憑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業發放貸款。

三、銀行委托貸款為何叫停?

國外銀行具備投資的金融產品不下兩萬種,而中資銀行不足百種。“估計是央行考慮到這種貸款有企業集資嫌疑,壹旦出現風險會導致社會問題,因此先叫停再定規範。”

有關專家說,“該業務在制定相應配套措施後,有望很快解除禁令。”

四、私募基金為什麽選擇委托貸款模式

在證券類、股權類私募基金監管加意到,壹直存在空白的債權類私募,也正在受到關註。11月4日,市場上傳出,監管層在擬修訂的私募基金監管文件募基金的非標債權投資業務,意將非標債權、借貸等業務從債權私募中剝離開來轉型。

11月4日,市場傳出私化債權、發放委托貸款或提供擔保、從事無限責任投資等活動,有可能在新的私募監管框架內,被監管層考慮設置為禁止項

“這壹傳聞影響較大的主要是債權類的私募機構,因為大批債權類私募機構主要從事非標準化債權融資、委過,不管傳聞真實與否,近年來,監管的大方向確實如此,因為這類業務可以算得上是影子銀行的壹種,存在運作不規範、監管套利、資本約束不足等問題,容易形成系統性金融風險。”滬上壹家私募機構市場部負責人坦言。

事實上,所謂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資產,包括信貸資產、信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收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而非標模式、銀信銀證銀保合作模式和資產收益權模式。

值得壹提的是,2015年1月,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壹條第四款中,也嚴禁私募基金作為委托貸款委托人,如果《征求意見稿》正式生效,債權型私募基金發放委托貸款的路將被堵死。可見,監管層早已有暫停的決心。

在招銀萬達總標債權業務的目的,並非是壹棒子打死債權類私募機構,其實是希望將這類不合理高風險的業務剝離開,讓大部分私募機構業務方向和精力專註於風險投資。眼下,大這類業務存在投資標的不明晰、部分債權私募機構投資標的來看,大部分都是給壹些中小企業做貸款融資,相較銀行對中小企業信用風險的考核來說,私募門檻較低,因此也放大了潛在風險,叫停私募借貸業務也是希望倒逼企業通過提高自身技術實力和創新能力去做融資業務。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來,債權類私募機構也壹直是問題私募的“重災區”,在基金業協會公布的異常私募和失聯私募機構中,超過七成均屬於債權類私募產品的管理人,且多從事類借貸類業務。

格上理財研究員雷蕾表示,若監管層開始明確限制私募管理人投資非標債權,則主營業務為投資非標準債權、發放委托貸款的私募管理人將面臨生存或轉型問題。對投資者來說,雖然非標債權與普通債權相比收益偏高,但同時也意味著更大的風險,且目前這部分產品大多為結構化產品,作為劣後級的投資者壹旦項目出現兌付危機,則投資者將面臨巨大虧損,若此次該投資方式被禁,能在壹定程度上保證投資者利益,減少風險事件的發生。

顧小明也表示,壹旦叫停非標債權私募業務,短時間內,大批債權私募機構也將面臨轉型壓力。對於轉型的方向,顧小明認為,目前市場較熱的PPP債權融資項目或是未來轉型的壹大去向,倒逼私募機構更多地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企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