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89%,個人自付比例為11%;
壹級醫療機構基金支付比例為92%,個人支付比例為8%;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從統籌基金中支付92%,個人支付8%。
退休人員:
個人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80%。
提醒:
1,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個人需先支付起付標準費用。符合醫療保險法定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統籌基金和個人按比例分擔(壹個保險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24萬)。
2、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外,壹個保險年度內2次及以上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減半。
住院費用醫保報銷比例
壹個人在醫院消費10000元,如果在壹級甲等醫院住院,那麽先扣500元;在二級醫院住院的,先減去1000元;在三級醫院住院的,先核減2000元;之後剔除“非醫保藥品費用”和“其他非醫保保障費用”,剩下的職工報80%,退休或失業,失業50%。(註:醫保報銷只涵蓋甲類藥品,即醫保藥品,乙類藥品非醫保,不能報銷)。此外,在職職工住院治療,除自費部分和乙類費用10%外,超過醫院醫保起付線費用的部分享受統籌支付比例。
大額醫療費用報銷比例
在壹個保險年度內,被保險人在門診重疾、門診搶救、住院醫療保險範圍內的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限額(24萬)後,由大額醫保基金支付,支付比例為98%。使用屬於醫保範圍的乙類藥品或診療項目,個人先自付10%,余額由大額醫保按上述比例支付。大額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30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