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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保專員的工作職責

農村社保專員的工作職責是:

1、負責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待遇領取、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變更、註銷登記、資格認證等業務材料的收集、初審、上報。

2、做好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解釋,城鄉居民的參保摸底調查和基本信息采集,養老保險費催繳、參保資格及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情況公示、查詢舉報及受理咨詢等工作。

3、負責基礎數據的科學采集,動態維護和確保數據的安全。

4、負責向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匯總上報各類統計報表、負責參保人員的信息錄入,為參保人員開具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

5、聯系村協辦員,指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工作的開展。

崗位條件

1、年齡在45周歲及以下,身體健康;

2、擁護黨的領導,思想端正、遵紀守法;

3、熱愛就業社保服務工作,事業心和責任感強,有較強的服務意識;

4、原則上應具有高中(中職)及以上文化程度,有基本的寫作基礎,能較熟練操作電腦、手機等現代設備及人社信息系統;如無法招到符合條件人選的可適當放寬招用學歷條件;

5、鄉村(建設)公益性崗位(含其他資金開發的崗位)和鄉村就業社保服務專員不能同時兼任,須擇壹上崗;

6、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報名安置:

(1)曾受過刑事處罰的,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或監察、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2)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3)各類考試違規違紀在禁考期內的;

(4)已有相對穩定務工收入的。

總之,社保專員主要負責按規定做好公司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管理工作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