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程建設必須采取招投標的方式,主要有:(壹)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煤炭、石油、天然氣等能源項目,鐵路、公路、管道、水運等交通項目,郵政、電信樞紐等郵電電訊項目灌溉、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道路、橋梁、地鐵等城市設施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供水、供電等市政工程項目,科學教育文化等項目,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等等。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必須采取招標的方式,首先是根據項目的性質確有定的,直接關系到社會公***利益和公***安全,因此,不論其建設資金來源如何,即使是私人投資的,也必須進行招標。(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國家融資的項目。1、使用各種級政府的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2、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如鐵路建設基金、公路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等)的項目;3、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4、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5、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6、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7、國家主體融資的項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