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
房屋維修基金是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管理區域內同壹場所的設備和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主要適用於房屋的大修。如果只是個別房屋的小修,維修基金是不能用的。但對於漏雨之類的小修,維修費是包含在物業費裏的,業主分攤這筆錢是不對的,除非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其收取和使用必須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產權單位不得自行處置或者擅自挪用。但電梯、消防設施等關系公共安全的設施設備需要維修改造的,可以采取簡易程序。經質檢、消防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書面確認,業委會書面同意後,物業可直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建築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住宅建築和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壹)住宅建築或者商業建築、非住宅建築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分攤。(二)售後公有住房,*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按照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部分,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分攤。(3)售後公有住房和商品住宅或非住宅用房,* * *使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相關物業。其中,應當由售後公房分攤的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房出售單位按照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住宅建築的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涉及未出售的商品房、非住宅房屋或者公有住房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按照未出售的商品房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