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某科研單位(內部成本核算未試行)2006 54 38+0 3月,政府撥付“農村農業推廣資金”55.8萬元,購買海南某縣南繁試驗田10畝,使用年限50年。合同已簽,匯款已付。會計分錄是:
借:業務支出——農村農業技術推廣基金(某項目)55.8萬元。
貸款:銀行存款55.8萬元。
與此同時,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海南某縣)55.8萬。
貸款:經營基金-投資基金558000。
(註: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單位用財政專項資金購建的無形資產分錄同上)
【例2】某事業單位試行內部成本核算,2001,1,用自有資金1萬元購買了壹項專利,已由銀行支付。會計分錄是:
借:無形資產-專利100000。
貸款:銀行存款100000。
與此同時,
借:公募基金-普通基金100000。
貸款:公募基金-投資基金100000。
(註:未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單位用自有資金購建的無形資產的分錄同上,其他方式增加無形資產的方法同上)。
上述例子彌補了原制度在核算事業單位用政府撥付的專項資金購置的無形資產方面的不足。用非財政性資金增加(購建)的無形資產的核算比原制度更加規範。同時可以看出,內部成本核算是否試行,並不影響增加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