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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註冊規定的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國家(地區)有不同的名稱。例如,在英國稱投資管理公司,在美國稱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稱投資信托公司,在我國臺灣稱證券投資信托事業,但其職責都是基本壹致的,即運用和管理基金資產。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壞取決於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用基金資產的水平,因此必須對基金管理人的任職資格做出嚴格限定,才能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只有具備壹定的條件的機構才能擔任基金管理人。各個國家或地區對基金管理人的任職資格有不同的規定,壹般而言,申請成為基金管理人的機構要依照本國或本地區的有關證券投資信托法規,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後,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審核內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壹定的資本實力及良好的信譽,是否具備經營、運作基金的硬件條件(如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等)、專門的人才及明確的基金管理計劃等。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壹基金單位資產凈值;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的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