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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造假,鄭大壹附院38名醫生被通報處理,其行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河南鄭州大學第壹附屬醫院發布兩則《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情況通報》。第壹份通報為接鄭州大學轉發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函或文件,指稱該院多位醫生涉嫌學術不端、涉嫌論文造假。第二份通報為接鄭州大學轉發《河南省教育廳辦公室關於?400余篇論文?中涉嫌造假復核處理結果並公開通報的通知》,指稱該院多位醫生存在偽造論文、署名不規範等多種學術不端行為。

壹方面,知假買假式的消費者在買賣過程中根本沒有獲得賣方商品的真實意思表示,相反,其道德顯得不夠高尚而表現出壹種逐利傾向為人們所唾棄!這種打假方式本身就與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法定要求相沖突。另壹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是指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而以打假為目的的購買行為不屬於消費者行為,故?知假買假?行為不受該法支持。目前正在征求意見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就將?知假買假?徹底排除在法律保護範圍之外。

《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知假買假?的消費者不存在牟取私利的動機或目的,宜認定為無過錯,其支付給經營者的價金應得到返還。當然,其持有的假冒偽劣商品或購物發票又可成為消費者舉報、行政執法部門或司法機關對經營者進行查處的有力證據。可見,消費者與經營者間、經營者與行政執法部門或司法機關間系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應分別解決,不能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宜認定該行為的合法性而忽視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和該行為在打假中的法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