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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監管有哪些?

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是指在公司負責基金投資、研究、交易的人員以及實際履行相應職責的人員。具體包括: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公司分管投資、研究、交易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投資、研究、交易部門的負責人,基金經理,基金經理助理等。

(壹)基金經理的任職資格

1.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3.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

4.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5.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二)基金經理註冊制度

基金經理註冊制度自2009年4月1日開始實施。按規定,基金經理在任職前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機構組織的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並通過所任職公司向基金業協會申請註冊。基金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基金業協會申請註冊變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過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未在基金業協會註冊的人員擔任基金經理。

(三)投資管理人員的基本行為規範

1.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公司、股東及與股東有關聯關系的機構和個人等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額之便向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利益輸送,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人利益的活動。

2.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執行行業自律規範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得為了基金業績排名等實施拉擡尾市、打壓股價等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違反規定的操作。

3.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信守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監管機構和公司作出的承諾,不得從事與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活動。

4.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地履行職責,在作出投資建議或者進行投資活動時,不受他人幹預,在授權範圍內就投資、研究等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獨立判斷。

5.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公平對待不同基金份額持有人,公平對待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資產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財產之間、基金財產和其他受托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6.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樹立長期、穩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負責的理念,審慎簽署並認真履行聘用合同。

7.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牢固樹立合規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強化投資風險管理,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審慎開展投資活動。

8.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加強學習,接受職業培訓,熟悉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政策法規及相關業務知識,不斷提高專業技能。

(四)基金管理公司對投資管理人員的日常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對投資管理人員的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1.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及離任管理制度。

(1)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投資管理人員聘用制度,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聘任條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確規定。

(2)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離職的管理,對投資管理人員解聘、辭職的程序、工作交接、離任審查等作出明確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對擬離職投資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查,自其離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為其出具工作經歷證明及真實客觀的離任審查報告或鑒定意見,並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投資業務正常進行。

(3)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基金經理的變更情況,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2日內對外公告,並將任免材料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公司對外公告基金經理變更情況時,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基金經理變更原因;新任基金經理的基本情況、工作經歷、是否曾被監管機構予以行政處罰或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如管理過公募基金還應詳細列明其管理基金的名稱及管理時間。基金經理應當督促公司及時披露本人任免情況。

(4)公司聘用短期內頻繁變更工作崗位的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對其以往誠信記錄等進行盡職調查,並在簽訂聘用合同前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說明盡職調查情況與擬聘用的理由。公司不得聘用從其他公司離任未滿3個月的基金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基金經理管理基金未滿1年的,公司不得變更基金經理。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理由。

2.建立健全投資和研究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

(1)公司應當完善並嚴格實行投資分析和投資決策機制,加強研究對投資決策的支持,防止投資決策的隨意性。公司應當建立完善投資授權制度,明確界定投資權限,防止投資管理人員越權從事投資活動。

(2)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風險控制機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預案。

(3)公司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明確公平交易的原則及實施措施,對反向交易、交叉交易及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異常交易行為加強跟蹤監測、及時分析並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公司在投資管理人員安排方面應當公平對待基金和其他委托資產。

3.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

4.建立健全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

5.建立健全利益沖突管理制度。

6.建立健全對外宣傳管理制度。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參加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社會活動及會議的管理。未經公司允許,投資管理人員不得以公司或個人名義參加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社會活動或會議。公司應當加強投資管理人員對外公開發表與基金投資有關言論的管理。投資管理人員不得誤導、欺詐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對基金業績進行不實的陳述。

7.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

公司應當加強對各類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電話應進行錄音,交易時間投資管理人員的移動電話、掌上電腦等移動通訊工具應集中保管,MSN、QQ等各類即時通信工具和電子郵件應實施全程監控並留痕,錄音、即時通信、電子郵件等資料應當保存5年以上。

8.建立健全代理人管理制度。

9.建立健全合規培訓制度。

每個投資管理人員每年接受合規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小時。

10.建立健全代行職責制度。

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其他人員代為履行基金經理職責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經理任職條件的人員實際履行基金經理職責。擬由其他人員代為履行基金經理職責時間超過30日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並進行相關信息披露。

(五)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

1.督察長遇到異常及時報告。按規定,投資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督察長應當在知悉該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1)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機關調查或者處理;

(2)擬離開工作崗位1個月以上;

(3)在其他非經營性機構兼職;

(4)其他可能影響投資管理人員正常履行職責的情形。

如基金經理有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暫停或免去其基金經理職務。

2.日常監管及違規時的處理。

(1)日常監管。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建立投資管理人員監管檔案,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誠信狀況、執業行為、任職和離職情況進行跟蹤記錄,對基金經理進行任職談話和離職談話,對變更頻繁的投資管理人員及頻繁調整基金經理的公司進行重點關註。對疏於投資管理人員管理、專業人員明顯不足、基金經理調整頻繁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將對公司新業務的拓展和新產品的發行申請予以審慎對待。發現公司聘用不符合條件的基金經理,將責令公司進行調整。

(2)投資管理人員違規時的行政監管措施。投資管理人員違反誠信原則和職業道德、頻繁變換公司、未能勤勉盡責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采取記人誠信檔案、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