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於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十分困難的群眾,以珠海市為例。
《珠海市紅十字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條 本市常住人口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救助基金:
(壹)因自然災害或突發意外傷害,生存與生命受到嚴重影響,或患疾病而無力支付醫療費的;
(二)家庭人均月(年)收入接近或低於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的;
(三)其他特殊困難的。
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救助對象,在救助基金承受能力範圍內,根據申請救助者的境遇、困難程度、傷病情形可按下列標準給予壹次性救助。
擴展資料
依據《珠海市紅十字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市和各區紅十字會組織實施兩級救助,原則上依照接受捐贈者的範圍進行分工。屬於市或區接受捐贈的,由市或區紅十字會分別對所轄區居民施助。屬於特殊情況需由市和區兩級紅十字會***同施助的,需經區紅十字會擬定意見,報市紅十字會審批後施行。
第十四條?
申請救助時申請者須提交下列資料:
(壹) 珠海市紅十字會救助基金申請審批表;
(二) 身份證和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三) 區級以上醫院疾病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
以上資料須交市紅十字會審驗。
第十五條?
市紅十字會收到完整的申請資料後,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六條?
救助基金審批辦法:
(壹) 救助金額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報常務副會長審批;
(二) 救助金額5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報壹名兼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審批;
(三) 救助金額20000元以上的,報壹名兼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審批;
(四)市紅十字會組織開展的公益項目,報常務副會長、會長審批;
(五)定向公益項目按協議執行,報常務副會長審批;
(六)專項募捐報壹名兼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審批。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珠海市紅十字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